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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農村就是如此牛氣,滿足這些條件,建私家別墅是分分鐘的事~

4月20日, 江陰市國土資源局將擬定的《江陰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發佈, 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江陰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細則(試行)》的出臺, 目的在於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 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合理利用土地。 該細則對農村如何合規合法新建房屋, 做了系統的說明。 510小編這就帶大家一一來看看吧~~

首先, 我們要弄懂細則裡出現的有些名詞的意思: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用於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同時, 細則裡還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權, 而村民只有使用權。

村民:是指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即必須具有所在地村、組常住戶口, 且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村民。

看不懂沒關係, 細則裡給了具體的說明,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戶籍在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 且長期生產、生活在本村組所在地的農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因婚姻、收養、血緣等關係, 經當地村委會、村民小組同意, 辦理合法手續併入戶本村、組的農村居民;

(三)本村委會、村民小組輸送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服役8年以內), 在校大中專學生(軍校生除外);

(四)戶籍在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 現服刑的原農村居民;

(五)因國家移民政策, 依法遷居到當地的農村居民;

(六)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細則裡也有具體說明:

(一)戶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組原籍的行政機關和全民事業單位編制內的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二)戶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組原籍的市屬大集體企業和國營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三)在部隊已轉幹的軍人;

(四)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但未及時辦理戶口註銷的本村組農村居民;

(五)由外地轉入的空掛戶、掛靠戶的人員。

由此可見, 這次細則中針對是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著嚴格的要求, 即使是農村戶口, 也必須從事農村生產經營活動才可以, 只有這樣, 才能算是滿足農戶認定的要求, 才有資格去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規劃和兩個禁止

細則裡第八條指出:“各鎮(街道)要科學規劃村莊布點, 合理控制村莊規模, 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 組織引導村民集中居住, 按照我市鎮村佈局規劃和自然村分類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

規劃發展村莊。 鼓勵在原地有序翻建房屋;不具備翻建條件或受村內基礎設施影響不能原地翻建的, 允許利用村內的建設用地以及規劃擴建點新建房屋。

一般村莊。

不允許新建、翻建房屋, 可引導異地新建至本行政村範圍內的規劃發展村莊擴建點。

注:所在區域已規劃確定統一集中建房的, 不再接受農戶分散建房申請。

宅基地申請原則

宅基地申請必須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原則。

宅基地面積包括住宅和附屬用房、庭院用地。 不論新建、擴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過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135平方米,單戶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鼓勵雙拼或聯排戶型。原址翻建的,不得影響相鄰人的合法權益。

這裡,510小編主要想給大家說道說道“一戶一宅”這個原則。一戶一宅,即一戶農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建新”務必“拆舊”,不能既想保留這處宅基地的老房子,又想在另一處宅基地再新建一棟,一戶只能擁有一宅,一戶想要多建是不允許的。既然是“一戶一宅”,那麼,又該怎樣界定一戶一宅中的“戶”呢?我們繼續往下看~~

戶的界定:以家庭戶為單位。如雙子家庭,均年滿18周歲,可分為二戶(多子家庭以此類推);如為一子一女家庭,只能享受一戶;如為雙女家庭,只能享受一戶;如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須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表決同意並經村委集體討論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分戶。

申請宅基地時,除了要堅持這些原則外,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或地上建築物的,或將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細則規定標準80%以上,再申請新宅基地的(拆舊建新除外);

(三)現有宅基地實際建築面積已達到人均80平方米以上,再以分戶為由申請新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解決子女分戶需要,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者不合理分戶的;

(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規劃改造範圍或需拆遷安置,申請原基拆建的;

(七)在拆遷改造等專項工作中,已享受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八)違法占地、違法建房或“一戶多宅”未處理結案的;

(九)涉及戶口遷移,在原遷出地已有住房的;

(十)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的;

(十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糾紛的;

(十二)政府或集體供養的五保戶;

(十三)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俗稱留根戶);

(十四)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依法取得農房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戶。

(十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除了必須滿足農戶認定這個條件外,申請條件也是很嚴格的,條條框框都被羅列得很清楚,只要對照要求,就知道自己是否能申請了,減少了打擦邊球的可能,可以說這個細則是真的非常“細”了。

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式

(一)村民申請。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材料要攜帶齊全。其中,異地新建的農村住房須經書面承諾“建新拆舊”。

(二)村委受理。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對建房申請組織村民代表集體討論,審核村民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村民委員會在本村範圍內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聯合審核。各鎮(街道)收到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後,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進行審查並將結果及時告知村民委員會和申請人。

(四)審核公示。各鎮(街道)在本村範圍內再次進行公式。公示無異議後,辦理審批手續,並報市國土局備案。對審核未通過或公示有異議的,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國土備案。憑申請人審批手續發放建房用地批准書。

(六)現場放樣。各鎮(街道)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等部門到現場打樁放樣,並形成放樣記錄。

(七)竣工驗收。房屋建造完工後,申請人向村委和鎮(街道)提出驗收申請,各鎮(街道)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到現場驗收。

(八)登記發證。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憑宅基地審批手續、建房審批手續等資料到相關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

以上就是這次細則的主要內容啦,當然需要強調的是,如果違反以上細則內容或者出現偽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的情況,將會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大家要記得依法建造哦~~

不得不說的是,有了此次的細則,農村的很多關於宅基地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510小編覺得,未來的農村可能遍地都是大別墅,再也不用羡慕城裡的生活啦~~

不論新建、擴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過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135平方米,單戶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鼓勵雙拼或聯排戶型。原址翻建的,不得影響相鄰人的合法權益。

這裡,510小編主要想給大家說道說道“一戶一宅”這個原則。一戶一宅,即一戶農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建新”務必“拆舊”,不能既想保留這處宅基地的老房子,又想在另一處宅基地再新建一棟,一戶只能擁有一宅,一戶想要多建是不允許的。既然是“一戶一宅”,那麼,又該怎樣界定一戶一宅中的“戶”呢?我們繼續往下看~~

戶的界定:以家庭戶為單位。如雙子家庭,均年滿18周歲,可分為二戶(多子家庭以此類推);如為一子一女家庭,只能享受一戶;如為雙女家庭,只能享受一戶;如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須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表決同意並經村委集體討論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分戶。

申請宅基地時,除了要堅持這些原則外,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或地上建築物的,或將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細則規定標準80%以上,再申請新宅基地的(拆舊建新除外);

(三)現有宅基地實際建築面積已達到人均80平方米以上,再以分戶為由申請新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解決子女分戶需要,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者不合理分戶的;

(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規劃改造範圍或需拆遷安置,申請原基拆建的;

(七)在拆遷改造等專項工作中,已享受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八)違法占地、違法建房或“一戶多宅”未處理結案的;

(九)涉及戶口遷移,在原遷出地已有住房的;

(十)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的;

(十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糾紛的;

(十二)政府或集體供養的五保戶;

(十三)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俗稱留根戶);

(十四)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依法取得農房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戶。

(十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除了必須滿足農戶認定這個條件外,申請條件也是很嚴格的,條條框框都被羅列得很清楚,只要對照要求,就知道自己是否能申請了,減少了打擦邊球的可能,可以說這個細則是真的非常“細”了。

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式

(一)村民申請。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材料要攜帶齊全。其中,異地新建的農村住房須經書面承諾“建新拆舊”。

(二)村委受理。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對建房申請組織村民代表集體討論,審核村民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村民委員會在本村範圍內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聯合審核。各鎮(街道)收到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後,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進行審查並將結果及時告知村民委員會和申請人。

(四)審核公示。各鎮(街道)在本村範圍內再次進行公式。公示無異議後,辦理審批手續,並報市國土局備案。對審核未通過或公示有異議的,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國土備案。憑申請人審批手續發放建房用地批准書。

(六)現場放樣。各鎮(街道)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等部門到現場打樁放樣,並形成放樣記錄。

(七)竣工驗收。房屋建造完工後,申請人向村委和鎮(街道)提出驗收申請,各鎮(街道)組織村委、建管所、國土分局(所)到現場驗收。

(八)登記發證。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憑宅基地審批手續、建房審批手續等資料到相關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

以上就是這次細則的主要內容啦,當然需要強調的是,如果違反以上細則內容或者出現偽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的情況,將會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大家要記得依法建造哦~~

不得不說的是,有了此次的細則,農村的很多關於宅基地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510小編覺得,未來的農村可能遍地都是大別墅,再也不用羡慕城裡的生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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