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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首亮相:貪官潛逃境外 可缺席審判

北青網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4月25日在京舉行。 會議初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對《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人民陪審員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 25日亮相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擬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式。

貪官潛逃境外 法院可開庭審判

“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 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一條明確,

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進行審查後, 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 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對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也要處理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 明確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管轄)。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條提到, 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家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後未按要求歸案的, 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並對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 修正案草案還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修正案草案明確, 法院缺席審判案件, 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 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 應重新審理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了法院重新審理的情況。

在審理過程中, 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 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的, 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 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 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 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沈春耀說, 這樣規定, 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式參與原則, 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

增加被告人死亡可缺席審判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 無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

被告人仍無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 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死亡的, 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 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 依法作出判決。

此外,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 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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