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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速記,招警萬一考了呢~

1.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該總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民法典最早出現在法國,

拿破崙在評價這部民法典的重要意義時曾說:“我真正的光榮並非打了40次勝仗, 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於這一切的記憶。 但是, 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卻的, 它將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崙說, 編纂民法典的目的, 就是“要讓法國的農民在煤油燈下讀懂自己的權利”。

3.民法基本原則變化:(增加綠色原則)

4. 《民法總則》中對民事主體規定了三種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①胎兒利益保護

這是《民法總則》中的一個亮點。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

《民法總則》最終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總則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③監護制度

明確了政府的作用。

在《民法通則》中, 如果被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 也沒有其他近親屬,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總則》對此作了調整:一是刪去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成年被監護人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的規定;二是強化了民政部門的職責,

由民政部門擔任兜底性的監護人;三是規定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監護人, 體現了我國國家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增加了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意定監護等監護方式。

遺囑監護就是父母為了保障自己去世以後被監護人還能夠得到良好的監護, 通過立遺囑來確定一旦他們去世, 誰來擔當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遺囑監護制度有助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立法應當予以認可。 協定監護也是法律規定的一個新內容。 《民法總則》規定了擔任監護人的順序, 但在法律已對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作了嚴格限定的前提下,

允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 這一規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意定監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將來的監護事務, 按照自己的意願事先所作的安排。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 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職責。 ”《民法總則》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基礎上, 作了一個擴大適用範圍的規定, 不僅是老年人, 其他年齡段的成年人也可以以書面的形式設定自己的監護人。

規範了撤銷監護制度。

為了更好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是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是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是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民法總則》還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 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 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那麼, 被撤銷的監護資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恢復?《民法總則》第38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 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需要注意的,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復。第二,要有悔改表現。第三,要申請。要有一個正式的申請。第四,人民法院要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批准申請。同時,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恢復後,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係也就終止了。

5. 《民法總則》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殊法人。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6. 民事主體的資訊保護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7. 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都有相關規定。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認識。包括電子郵箱、網路帳戶、虛擬貨幣、虛擬物品和裝備,等等。隨著發展,虛擬財產的種類可能更多,要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對其進行保護。

8. 關於保護救助人

《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就是說,如果在幫忙抓小偷、幫忙下水救人的過程中,救助人受傷了請求補償,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還有一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匡正社會風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化解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等社會問題,強化對見義勇為的救助行為的鼓勵和保護,經討論研究,最終作出如此規定。

9. 《民法總則》將現行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3年。

10. 《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11. 《民法總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總則》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各編內容進行系統整合後,再予以廢止。《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同樣,《物權法》、《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中的一些內容也被規定在《民法總則》中了,2017年10月1日開始,要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准,其它內容繼續有效,直到我國民法典編篡完成。

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需要注意的,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復。第二,要有悔改表現。第三,要申請。要有一個正式的申請。第四,人民法院要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批准申請。同時,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恢復後,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係也就終止了。

5. 《民法總則》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殊法人。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6. 民事主體的資訊保護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7. 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都有相關規定。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認識。包括電子郵箱、網路帳戶、虛擬貨幣、虛擬物品和裝備,等等。隨著發展,虛擬財產的種類可能更多,要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對其進行保護。

8. 關於保護救助人

《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就是說,如果在幫忙抓小偷、幫忙下水救人的過程中,救助人受傷了請求補償,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還有一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匡正社會風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化解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等社會問題,強化對見義勇為的救助行為的鼓勵和保護,經討論研究,最終作出如此規定。

9. 《民法總則》將現行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3年。

10. 《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11. 《民法總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總則》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各編內容進行系統整合後,再予以廢止。《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同樣,《物權法》、《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中的一些內容也被規定在《民法總則》中了,2017年10月1日開始,要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准,其它內容繼續有效,直到我國民法典編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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