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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主欺淩事件,十幾歲的少年為何如此,是家庭還是學校的問題

不管是貴陽18歲貴陽女生被室友及3個男子毆打毀容, 還是紹興17歲技校女生睡覺打呼嚕被8人圍毆致聾, 初中女生長期受同學霸淩自殺身亡, 還有很多沒被媒體廣泛報導的諸多女生被故意傷害事件, 輕則輕傷、打耳光、重則殘疾乃至死亡, 類似傷害事件頻發, 作為旁觀者的我們該如何處之?

最新新聞事件一覽:

1.紹興17歲女生因打呼嚕, 被8個同學從上鋪拖下來圍毆十幾分鐘, 耳膜穿孔、需要做手術, 創傷後遺症嚴重。

2. 廣西中學一女生因遭欺淩, 從綜合教學樓跳樓身亡, 在校期間, 家長多次發現孩子身上有傷。

3. 泰國一男子吸毒後毆打女友直播, 女生被打的面目全非。

4. 貴陽18歲女生因勸合租室友小聲說話, 被室友及3名男子劃傷毀容。

金鉦律師有話說: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為一定會受到刑法處罰!

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侵犯他人人格權,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 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這些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且一定會受到法律嚴懲的。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 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 例如企圖嚴重毀容, 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 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 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每個生命個體都應得到尊重和珍惜,傷害他人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每個生命個體都應得到尊重和珍惜,傷害他人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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