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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銀行擔責四成

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網訊 (陸書明 楊朝軍 記者王曉) 4月27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 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 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 不上訴。

據悉, 原告吳某鑫向黎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稱, 2017年12月29日21時許, 原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說原告已分八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 12700元,手續費143元 。 吳某鑫感覺不對,馬上報警。

後經交涉吳某鑫方知, 其銀行卡沒有晶片,錢被人冒充取走了。

為何沒有晶片呢?吳某鑫說,

他在辦卡時, 還沒存在晶片之說。 不過, 防盜晶片卡出現之後, 銀行亦沒有及時通知其去換取有防盜晶片銀行卡。

吳某鑫認為, 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防範並制止危害的發生,是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的原因之一,吳某鑫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條、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等法律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辯稱:吳某鑫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他人盜取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或由犯罪分子承擔。 本案的主體責任是不法分子所為, 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 才能明確銀行對吳某鑫銀行卡密碼資訊被洩露一事是否承擔責任。

鑒於此, 銀行請求法院駁回吳某鑫的訴訟請求。

黎平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吳某鑫辦理銀行儲蓄卡並設置了密碼後, 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特別是交易密碼本身是使用者自行設定的, 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 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鑒別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 起到數位簽章的功能。 而吳某鑫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承認該卡綁定了微信和支付寶, 並曾支付過。 由此可見, 吳某鑫主觀上對銀行卡資訊和密碼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盡合理安全保管的義務, 對於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吳某鑫銀行卡的存款於2017年12月29日21時32分至21時49分共計12700元被他人用克隆卡在異地盜取,

被告存在以下違約和過錯行為:ATM機未能識別偽造卡。 ATM機只要審查密碼相符後就可以付款, 但前提條件是該銀行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 而本案吳國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他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 銀行的ATM機未能識別出冒領人所持的銀行卡是假卡, 把偽造的克隆卡當成真卡並向其付款。 在此, 法院認為, 銀行未能盡到謹慎注意、認真審查的義務, 有一定的過錯, 故對儲戶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 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 儲戶吳某鑫對其存款被他人冒領應承擔六成責任, 銀行承擔四成的責任。 雙方對判決無異議, 不上訴。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機消費要注意身邊之人,

雖離你遠一點, 但他能觀察你手指按鍵的位置, 竊取密碼。

2、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連結, 防止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資訊及密碼。

3、不要輕易告之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元數的支付密碼。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晶片防盜卡。 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報訊 4月27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 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 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 不上訴。

法官提示: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晶片防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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