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網訊 (陸書明 楊朝軍 記者王曉) 4月27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 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 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 不上訴。
據悉, 原告吳某鑫向黎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稱, 2017年12月29日21時許, 原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說原告已分八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 12700元,手續費143元 。 吳某鑫感覺不對,馬上報警。
後經交涉吳某鑫方知, 其銀行卡沒有晶片,錢被人冒充取走了。
為何沒有晶片呢?吳某鑫說,
吳某鑫認為, 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防範並制止危害的發生,是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的原因之一,吳某鑫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條、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等法律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辯稱:吳某鑫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他人盜取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或由犯罪分子承擔。 本案的主體責任是不法分子所為, 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 才能明確銀行對吳某鑫銀行卡密碼資訊被洩露一事是否承擔責任。
黎平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吳某鑫辦理銀行儲蓄卡並設置了密碼後, 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特別是交易密碼本身是使用者自行設定的, 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 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鑒別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 起到數位簽章的功能。 而吳某鑫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承認該卡綁定了微信和支付寶, 並曾支付過。 由此可見, 吳某鑫主觀上對銀行卡資訊和密碼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盡合理安全保管的義務, 對於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吳某鑫銀行卡的存款於2017年12月29日21時32分至21時49分共計12700元被他人用克隆卡在異地盜取,
綜上所述, 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 儲戶吳某鑫對其存款被他人冒領應承擔六成責任, 銀行承擔四成的責任。 雙方對判決無異議, 不上訴。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機消費要注意身邊之人,
2、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連結, 防止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資訊及密碼。
3、不要輕易告之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元數的支付密碼。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晶片防盜卡。 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報訊 4月27日, 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 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 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 不上訴。
法官提示: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晶片防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