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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給客戶送資料受傷,用人單位被判賠10萬元

半島用戶端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 王瑋 李陽

因為工作需要, 劉某騎著電動車給客戶送資料, 不料滑到摔傷, 經鑒定為傷殘九級。 最終, 市南法院判定屬於工傷, 單位需一次性賠償約10萬元。

劉某系青島某公司的員工, 2016年7月, 劉某因工作需要, 騎電動車外出給客戶送資料, 不料途中意外滑倒摔傷, 經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功能障礙為傷殘九級。 劉某受傷後, 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劉某于2017年向青島市市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後劉某與該公司均對仲裁裁決書不服, 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 用人單位認為, 劉某受傷後未及時告知公司具體病情, 只是請假未到公司上班, 公司在此期間對劉某受傷的情況並不清楚, 且劉某在出事之日後近一個月才住院治療, 證明其自身受傷後也沒有重視病情, 因此, 因不可歸責於公司的原因認定公司承擔相應責任顯失公平。 而劉某則認為自己是因工外出遭遇事故, 屬於工傷, 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劉某發生工傷的事實, 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審判長侯麗潔先後多次通過電話聯繫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經過近一個月的努力,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見: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劉某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約十萬元。

審判長侯麗潔介紹, 近年來, 勞動者因工外出受傷而產生的糾紛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因工外出期間”的幾種情形也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包括“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在這起案件中, 勞動者工傷認定的要件比較充分, 用人單位應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保險, 依法保障勞動者該項權利的實現, 否則一旦發生事故, 損害的不僅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會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 發生工傷事故後, 勞動者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詳細情況,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 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在一年內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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