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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搬離被拍房屋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情重播: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判決原告吳某1、吳某2、吳某3、吳某4、吳某5、吳某6每人繼承10㎡的房產;被告吳甲繼承54.73㎡的房產。 判決生效後, 吳甲、朱某某未能主動履行義務, 吳某1等六人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期間, 經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告知、通知, 吳甲仍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拍賣公司對涉案房屋予以公開拍賣。 競買人周某某競得該房屋, 但吳甲仍拒不搬離房屋。

法院以被告人吳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更是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情形進行了細化的規定, 而此案中吳甲先是拒絕履行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後在法院對涉案房屋拍賣並做出所有權轉移的裁定書後, 仍然拒絕搬出房屋, 其行為已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於認定一些“老賴”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能有效地促使義務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即迫於刑罰的威懾力而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

避免生效裁判淪為一紙空文, 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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