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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醫保卡千萬別隨意借他人買藥!有人損失慘重

關於保險的段子和宣傳語,

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了

很多人因為有了保險的理賠,

才不至於讓家變得風雨飄搖。

近些年,

百姓是越來越重視保險了,

可是, 有些人只顧著花錢買,

卻不知道理賠規則,

最終讓保險形同虛設……

外借過醫保卡

自己患癌遭拒賠

市民黃先生吃過了個“悶虧”。 去年他投保了一重大疾病險, 當年10月, 黃先生被查出患甲狀腺癌, 在辦理賠時, 保險公司查到他的醫保卡在2012年-2014年有多次肺炎、支氣管炎等住院記錄。 保險公司認為他隱瞞病史, 拒賠。 黃先生稱, 他本人在2012年-2014年間根本沒有住過院, 但是醫保卡借給親戚用過, 他記不清了。

你一定很疑惑了:

家人拿自己的醫保卡買個藥都不行嗎?

這個得看情況了,

有時候還真不行!

一壽險公司的代理人告訴記者

如果買保險前

已經意識到自己外借過醫保卡,

那該怎麼辦?

提醒

如果外借過醫保卡

投保前應主動體檢

這種情況建議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曾經外借過醫保卡, 然後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來“自證清白”, 比如提交近兩年的體檢報告或者去體檢。

其實, 很多市民在投保時, 都沒有被要求體檢。 保險人士介紹, 一般情況下, 40歲以上必須體檢, 40以下的基本不需要體檢。 但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醫保卡借給過別人, 投保前應該主動體檢。

注意

外借醫保卡留下了這些記錄

“自證清白”就很難了

如果醫保卡外借導致你留下了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治療記錄, 那麼“自證清白”就很難了, 核保結果可能會不理想。

因為像血壓、血糖, 都是可以通過服藥控制的, 做到體檢瞬間沒有任何問題。 保險公司無法判斷你是被冤枉的還是想極力掩蓋真相。

知道這些事,

你的保險才不會白買!

觀察期內患病是否影響核保

在觀察期內被查出病症,

是否會被拒保或者影響理賠?

第一種, 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 直接拒保;

第二種是承保, 但是保險公司會適當地增加保費;

第三種則是除外原則, 就是客戶目前所患疾病帶來的風險後果比較單一, 不會造成系統性的健康風險, 保險公司就把這一塊的風險給除外不保, 而其它風險仍然在保障責任以內。比如甲狀腺結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重疾責任中的甲狀腺癌,那把因甲狀腺引起的所有併發症給除外了,對雙方是公平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陳小姐查出的遺傳型貧血屬於普通慢性病,不會影響核保,再生障礙性貧血其實就是常說的白血病,跟普通貧血不一樣。填寫健康告知時,不清楚,可多諮詢保險公司。”呂靜說。

高血壓患者投保可能會被拒

哪些慢性病會被拒保或加費

除了高血壓,還有哪些常見的病症容易被拒保?記者詢問多家保險公司人士瞭解到,常見的單純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結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異常等,可能會加費。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作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的糖尿病,由於會導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已經確診,基本上重疾險和醫療險都會拒保。不過,僅為糖尿病前期,沒有危險因素,沒有出現臟器損傷和併發症的情況,壽險和重疾險有可能加費承保。對於有危險因素的,一般會拒保。

熬過兩年皆可賠是誤解

保險行業中一個廣為人知、但又說不清道不明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於對保險公司行為的約束,以及更好地保護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國《保險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有了這一條款,即使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一定能獲賠”,錯誤地認為這是帶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實《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的時候,你有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問題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那麼就算將來導致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賠。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而其它風險仍然在保障責任以內。比如甲狀腺結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重疾責任中的甲狀腺癌,那把因甲狀腺引起的所有併發症給除外了,對雙方是公平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陳小姐查出的遺傳型貧血屬於普通慢性病,不會影響核保,再生障礙性貧血其實就是常說的白血病,跟普通貧血不一樣。填寫健康告知時,不清楚,可多諮詢保險公司。”呂靜說。

高血壓患者投保可能會被拒

哪些慢性病會被拒保或加費

除了高血壓,還有哪些常見的病症容易被拒保?記者詢問多家保險公司人士瞭解到,常見的單純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結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異常等,可能會加費。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作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的糖尿病,由於會導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已經確診,基本上重疾險和醫療險都會拒保。不過,僅為糖尿病前期,沒有危險因素,沒有出現臟器損傷和併發症的情況,壽險和重疾險有可能加費承保。對於有危險因素的,一般會拒保。

熬過兩年皆可賠是誤解

保險行業中一個廣為人知、但又說不清道不明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於對保險公司行為的約束,以及更好地保護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國《保險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有了這一條款,即使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一定能獲賠”,錯誤地認為這是帶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實《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的時候,你有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問題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那麼就算將來導致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賠。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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