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消費者小劉向億歐介紹, 他前不久托家人從湖北老家郵寄了一台電腦主機殼到深圳,
在實際生活中, 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 據報導, 江蘇的李先生給甘肅的親戚郵寄價值1400遠的鮮活螃蟹, 因為在運送環節中延誤了48小時, 導致對方收貨時螃蟹全部死掉。 由於李先生沒有進行保價, 快遞公司只願意賠償運費的5倍, 即600元。
這個邏輯看似無誤, 實際上混淆了保險的責任主體。 快件在運輸過程中因為拋扔、碰撞等原因(無論是人為還是意外), 都是屬於快遞公司的責任範圍,
“保價就全額賠, 不保價只賠5倍運費”的做法, 相當於把保險費用轉嫁到用戶身上;但另一方面, 對於單個用於來說, 保價費用一般處於容易接受的合理範圍, 保價的用戶也能夠享受到滿意的賠償。
快遞專家趙小敏也曾指出, “大部分快遞丟失或者破損的情況, 按照《合同法》、《郵政法》都沒有問題, 消費者和商家都希望盡可能多地保證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理賠當中會產生分歧。 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是在業內建設一個明確的標準, 期望快遞條例儘快出臺, 在條例當中將這部分內容盡可能明確細化。
今日(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 對快遞公司而言, 不少權益得到了保障, 但責任和義務的話費也更加明確。
據瞭解, 對於保價、損壞賠償的問題, 《快遞暫行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 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 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 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 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
此外條例還提到, 從總體上看, 與快遞相關聯的保險責任劃分還比較模糊, 《快遞暫行條例》的施行, 進一步明確了未保價情況下的責任歸屬;對於條例中提到的“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的規定, 我們也可以看出, 涉及複雜主體的物流保險, 還有待在快遞領域發揮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