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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剛滿50歲被辭退 法院:“工齡清零”協議無效公司應賠償

長沙晚報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文天驕

女工晏紅(化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卻因養老保險未繳滿15年而無法辦理退休。 用人單位將晏紅的工齡“清零”, 不久後又將她辭退, 並且不給補償。 日前,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通報, 用人單位將晏紅“工齡清零”的行為不合法, 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女工:剛滿50歲被公司辭退

2007年6月, 晏紅到東莞某食品公司長沙分公司從事產品促銷(業務員)工作, 之後與該公司三次續約, 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25日, 也就是她的50歲生日那天。 在這期間, 該公司與晏紅簽署了一份“工齡清零”協定,

並給予了經濟補償金7902元。

當合同到期後, 因晏紅未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金, 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此後的一段時間, 她只能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令晏紅驚訝的是, 2017年3月7日, 公司以其已滿50周歲為由, 給她送來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 並且不給任何補償。 為此, 晏紅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於晏紅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被勞動部門書面通知不予受理。

藉口:是勞務關係, 有權隨時解約

無奈之下, 在2017年5月10日, 晏紅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向其索賠勞動合同賠償金45020.94元。

在庭審上, 公司代理律師稱, 根據法律法規,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女年滿五十周歲, 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應該退休。 “晏紅已達到退休年齡, 已不再是適格的勞動者, 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法定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後繼續用工, 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不受勞動法調整, 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 用工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務關係, 只需支付勞務報酬, 無需額外支付費用。 ”

法院:是勞動關係, “工齡清零”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勞動法,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在本案中, 晏紅未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

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故雙方法律關係不能按勞務關係來處理, 而應按勞動關係來處理。

由於晏紅50歲以前已在該公司工作了9年, 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應當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與此同時, 法院還認定雙方當事人簽署的“工齡清零”協定, 不具有合法性, 但晏紅根據該協定已獲得了經濟補償金7902元, 故應從總的經濟補償金中予以扣除, 故本案中原告實際應得的經濟補償金為17256.76元。

2017年7月6日, 天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東莞某食品公司長沙分公司向原告晏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256.76元。 對此, 該公司表示不服, 提起上訴。 近日,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學法

問: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一字之差, 有何區別?

答:勞動關係,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 依法所確立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雙方除了一般義務外, 還存在“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附隨義務。 若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 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而勞務關係, 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 不存在相關附隨義務, 若發生法律糾紛, 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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