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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隊懷孕”被辭退,二孩放開了想生娃還這麼難?

 

從法律和人情的角度上, 單位都該給予職工充分的尊重, 特別是學校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 不妨建立起針對職工懷孕的常態化崗位協調機制。

 

二孩政策已放開許久, 可一些人合法生育二孩的權利依舊行使得很艱難。

據報導, 在某集團創辦的幼稚園, 為了破解女教職工紮堆生育的困局, 單位出臺規章制度, 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 並根據得分高低排隊, 確定懷孕順序, 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有女職工“插隊”懷孕, 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 解除了勞動合同。

該女職工為此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 而法院最終也認定該單位“家規”違法。

在全面放開二孩的政策背景下, 是否生育二孩、何時生育二孩, 本是每個人的權利, 企業無權干涉。 “排隊懷孕”的規定明顯違反法律法規, 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也對懷孕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 女職工處於孕期的, 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 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也不能針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 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因插隊懷孕被辭退, 也明顯違背了上述規定。

該女職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 最終拿到了自己的賠償金, 可見從法律層面來說, 女職工維護自己的生育權並不存在障礙。

但也要看到, 法律上的是非對錯縱然明顯, 到了職場的環境中, 這種生育歧視仍時刻隱蔽而真實地發生著作用。

可以想見, 雖然這位女職工維權成功, 可其他人為了保住工作, 或許依舊要處於“排隊懷孕”的壓力之中;即便這一紙規定被判違法, 可廢除了排隊懷孕的規定, 她們就能獲得自由的生育權嗎?

另一方面, 作為女職工較多的幼稚園, “紮堆懷孕”勢必影響工作的順利開展, 園方出此下策想必也是無奈之舉。

這種現實矛盾比起法律層面的定分止爭, 要複雜得多, 也難解得多。 從這個層面上來說,

職工和單位都該相向而行。 女職工與單位進行充分溝通, 給予單位一定的協調、準備時間;而單位則應給予職工充分的尊重, 特別是幼稚園、學校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 不妨建立起針對職工懷孕的常態化崗位協調機制。 當然, 在政府層面上, 也要進一步完善生育政策的配套服務, 以解職工和單位的後顧之憂。

二孩制度的順利落地, 還存在著或軟或硬的各種障礙。 但在逐漸放開生育權利的趨勢下, 從個人到單位再到國家政策, 都該做足功課, 克服種種慣性, 走出之前針對“只生一個娃”所建立起來的舒適地帶, 建立新的制度和機制, 以適應這種“生育二孩”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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