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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蘇泊爾”電磁爐 順德一公司被判侵權

在家電行業,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蘇泊爾公司)的“蘇泊爾”家電小有名氣, 然而, 其發現, 在佛山順德也有一個生產“蘇泊爾”電磁爐的電器公司(下簡稱電器公司), 品牌還是香港註冊的。 2016年5月, 蘇泊爾公司上訴, 禪城法院一審判決電器公司及銷售商應賠償蘇泊爾公司16萬元。 4月13日, 適逢“全國知識宣傳產權周”即將到來, 禪城法院公佈該起案件。

緣由:有公司產銷假冒“蘇泊爾”

“蘇泊爾”作為蘇泊爾公司的企業字型大小以及注冊商標, 如今在小家電行業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6年, 蘇泊爾公司發現,

佛山市順德區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上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順德區某電器經營部(以下簡稱電器經營部)、廣州市番禺區某貿易商行(以下簡稱貿易商行)分別從該電器公司進貨, 並銷售該款電磁爐產品。

在委託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對涉嫌侵權公司網頁上的“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等標識進行證據保全後, 2016年5月, 蘇泊爾公司一紙訴狀將電器公司、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告上了法庭, 要求其停止銷售上述產品, 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21萬元。

辯稱:未突出使用“蘇泊爾”字型大小

蘇泊爾公司指控,

電器公司明知蘇泊爾公司及蘇泊爾公司產品的知名度, 仍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上使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銷售電磁爐產品上標注有“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蘇泊爾公司還指控,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在其網店中使用“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字樣構成對其“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

電器公司辯稱, 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系在中國香港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使用的“SUBOLE”注冊商標是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法許可的, 在產品上標示“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只是標識商標許可人的全稱,

並沒有突出使用蘇泊爾公司的字型大小“蘇泊爾”, 故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共同辯稱, 其銷售的產品有正當的進貨管道, 並審查了進貨商的資質, 故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搭便車”三被告賠償16萬

法院審理認為, 蘇泊爾公司成立於1998年, 其企業字型大小“蘇泊爾”在廚房用具、炊具行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蘇泊爾”已經與蘇泊爾公司產生了特定的聯繫。 電器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中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即使沒有突出使用“蘇泊爾”字樣, 該行為也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蘇泊爾公司有某種關聯性。 電器公司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 其被控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在許諾銷售中使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在頁面使用“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字樣, 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已經造成對原告“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

另法院還查明, 被控侵權產品電磁爐並非為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註冊的“SUBOLE”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 即電器公司已經超出其被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相關商標。

禪城法院一審認為, 由於蘇泊爾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各被告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 最終判令電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100000元;判令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立即停止對蘇泊爾公司“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以及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並分別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30000元。

目前, 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 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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