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電行業,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蘇泊爾公司)的“蘇泊爾”家電小有名氣, 然而, 其發現, 在佛山順德也有一個生產“蘇泊爾”電磁爐的電器公司(下簡稱電器公司), 品牌還是香港註冊的。 2016年5月, 蘇泊爾公司上訴, 禪城法院一審判決電器公司及銷售商應賠償蘇泊爾公司16萬元。 4月13日, 適逢“全國知識宣傳產權周”即將到來, 禪城法院公佈該起案件。
緣由:有公司產銷假冒“蘇泊爾”
“蘇泊爾”作為蘇泊爾公司的企業字型大小以及注冊商標, 如今在小家電行業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6年, 蘇泊爾公司發現,
在委託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對涉嫌侵權公司網頁上的“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等標識進行證據保全後, 2016年5月, 蘇泊爾公司一紙訴狀將電器公司、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告上了法庭, 要求其停止銷售上述產品, 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21萬元。
辯稱:未突出使用“蘇泊爾”字型大小
蘇泊爾公司指控,
蘇泊爾公司還指控,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在其網店中使用“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字樣構成對其“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
電器公司辯稱, 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系在中國香港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使用的“SUBOLE”注冊商標是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法許可的, 在產品上標示“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只是標識商標許可人的全稱,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共同辯稱, 其銷售的產品有正當的進貨管道, 並審查了進貨商的資質, 故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搭便車”三被告賠償16萬
法院審理認為, 蘇泊爾公司成立於1998年, 其企業字型大小“蘇泊爾”在廚房用具、炊具行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蘇泊爾”已經與蘇泊爾公司產生了特定的聯繫。 電器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中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即使沒有突出使用“蘇泊爾”字樣, 該行為也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蘇泊爾公司有某種關聯性。 電器公司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 其被控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 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在許諾銷售中使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 在頁面使用“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字樣, 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已經造成對原告“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
另法院還查明, 被控侵權產品電磁爐並非為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註冊的“SUBOLE”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 即電器公司已經超出其被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相關商標。
禪城法院一審認為, 由於蘇泊爾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各被告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 最終判令電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100000元;判令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立即停止對蘇泊爾公司“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以及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目前, 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 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