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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處理污水廢水排入河道 咸陽市首起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宣判

4月11日上午,三原縣人民檢察院訴三原縣某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該案系咸陽市首起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2012年, 三原縣某鎮人民政府為了解決該鎮東部五個村、10多家企業污水排放問題, 將上世紀60年代修建的排水渠進行重新整修, 把上述區域污水集中由該排水渠排入流經此處的渭河二級支流清峪河, 因該處汙水處理廠至今未建成, 使大量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河道。

2016年4月15日, 三原縣人民檢察院向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 建議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 保證排入清峪河的污水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未予回復, 亦未啟動汙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工程建設。 2016年6月19日, 三原縣人民檢察院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對涉案的排污口排出的污水進行檢測, 經6月20日至7月4日三次不定期檢測, 發現污水中BOD5、 CODcr、氨氮、懸浮物等指標均不同程度超過黃河流域(陝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規定的一級標準, 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4月11日上午,三原縣人民檢察院訴三原縣某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在三原法院一審宣判。

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後25個月之內, 建設某鎮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保證排入清峪河的污水達標。

華商報記者 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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