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昨日,
象山法院發佈了近年來審理的涉及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
幫助消費者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羅先生在R超市買了三箱兒童牛奶, 回家後打開竟發現過期了!於是他拿著購票憑證趕回超市要求理賠, 然而超市經理道歉表示只願意更換三箱新鮮牛奶。 羅先生不同意, 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並支付十倍價款。 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 雙方達成和解, R超市賠償羅先生2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陸先生在網上一次性購買了總價值1000元的糕點, 品嘗了部分後覺得味道還不錯, 誰知當天晚上卻出現了腹瀉不止的狀況。 等陸先生將剩餘糕點逐一拆開後發現, 包裝袋內的部分糕點已經發黴, 而且包裝袋上也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品質合格證以及生產廠名。 因此, 陸先生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退貨, 同時返還價款1000元, 並支付該價款十倍賠償款。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陳先生在一家汽車4S店買了一輛裸價8萬元的皮卡車並辦好了上牌手續, 登記使用為非營運。 在測算該車的油耗量過程中發現, 分里程表顯示的里程數和總里程數相差200多公里。 幾天後, 陳先生發現車的變速箱也有異響。 經調查才知道原來該車已經被4S店銷售過一次, 4S店一直隱瞞欺騙自己。
該案經法院調解,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為五百元。 汽車消費已理所當然成為保護範圍, 該案中皮卡車車輛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非營運”, 可同樣認為是消費品。
記者:俞宇
通訊員:羅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