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14日訊不如實登記維修車輛的車主資訊, 汽修公司和工作人員受行政處罰。 4月11日, 漳州市區某汽修公司和工作人員方某分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依法罰款500元和200元。
當日上午, 薌城公安分局南坑派出所接到漳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紅色指令”, 網上追逃人員嚴某強在漳州市區某汽車維修公司被登記錄入系統, 請組織警力前往抓捕。 派出所民警迅速出擊, 發現該汽修公司並無此人出現。 原來是該公司工作人員方某未如實登記前來維修車輛的車主資訊造成的。
在調查中, 方某稱,
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獲悉,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