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016年12月, 簡女士入住武夷山度假區某酒店, 洗完澡後卻被反鎖衛生間, 雖多次大聲呼救卻無人回應, 情急之下只好踢門自救。 結果, 衛生間玻璃門破碎的同時, 她的腳也被砸傷了。 之後, 簡女士在武夷山市立醫院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 找商家說理無果後, 向武夷山市消委會投訴了自己的遭遇。
武夷山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後, 立即聯繫雙方瞭解詳細情況, 並馬上與市旅遊局、景區法庭等部門聯繫, 組織酒店、消費者雙方調解。
“事情雖然經過了一個多月, 酒店衛生間門鎖是否壞了已沒法取證,
維權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 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
(見習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陳謙 李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