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小劉的妻子小陳大學期間學習十分刻苦, 飲食作息很不規律, 因此患上了闌尾炎。 因為並不嚴重, 小陳也對自己的生活習慣進行了改變,
學法有疑
小陳應如何進行證據保全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維權
醫療機構在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時候, 並沒有主動向患者提供病歷等有關資料的義務,
發生醫療爭議後保全證據是為了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 而醫療事故的認定, 通常是由醫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驗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
法律條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 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液等實物, 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
一句話說法
醫患雙方存在資訊上的不對等,醫院掌握著大部分的資料,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需要醫院方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的診療等行為不存在過錯,而不是由患者證明其確實存在過錯,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
一句話說法
醫患雙方存在資訊上的不對等,醫院掌握著大部分的資料,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需要醫院方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的診療等行為不存在過錯,而不是由患者證明其確實存在過錯,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