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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出國敷衍調查組半年 簽證到期回國接受審查

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基本案情

張某, 1956年3月生, 中共黨員, H市A局原局長。

2016年2月, 經H市委批准, H市紀委決定對張某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濫發獎金等涉嫌違紀線索進行核實。

2月16日, 應調查組要求, 張某到市紀委接受審查談話。 其間, 張某提出對其妻購買理財產品情況不瞭解、對單位相關帳目不清楚, 調查組同意其回去瞭解相關情況後, 3天內攜帶相關材料到調查組繼續接受談話。 2月20日, 調查組聯繫張某, 其自稱因急事出差在外地, 回來後將及時到調查組報到。 3月15日, 調查組再聯繫時, 張某稱其已辦理退休手續, 現在國外幫兒子帶孩子, 待回國後再聯繫調查組。 此後, 調查組多次催促, 張某均以上述理由敷衍。 直至9月, 因簽證到期, 張某才回國繼續接受組織審查。

分析意見

對張某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H市紀委案件審理室存在不同意見。

有的同志認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對黨員的行為,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才予以追究紀律責任, 該條例第五十七條是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專門條款, 張某的行為不屬於該條所規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具體情形, 不宜按該性質認定。 有的同志認為, 張某存在明顯的不配合組織審查行為, 屬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對其行為應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認定。

我們經研究認為, 對党忠誠老實, 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 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 2016年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

黨員對党要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 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 但實踐中, 個別黨員幹部在面對組織審查時, 不能正確對待, 有的消極抵觸, 有的則轉移藏匿贓款贓物、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偽造銷毀相關材料、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 等等。

為從嚴懲處此類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規範, 其中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歸納為4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是包庇同案人員, 四是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 掩蓋事實。 同時, 考慮到實際情況的複雜性, 又設置了兜底條款,

即“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以應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 如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 打探案情等。

本案中, 張某作為一名共產黨員, 在黨組織找其核實其涉嫌違紀問題時, 虛言欺騙組織, 以瞭解情況、應急出差、退休出國等為由, 長時間逃避組織談話, 不配合組織審查, 其行為嚴重違背了對党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 具有明顯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主觀故意, 應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予以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 作為一項兜底條款, 對“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解釋, 具有一定的開放性, 可以更加靈活地應對新情況、新問題, 這也是這個條款的主要價值所在。 但同時, 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一項規定,

它也具有黨紀條規的嚴肅性, 實踐中要注意避免過度擴大解釋。 比如本案中, 如果張某2016年2月16日離開調查組後杳無音訊, 調查組始終聯繫不上本人, 無法判定其是否具有逃避組織審查的主觀故意, 在此情況下, 不宜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認定;如果張某在接受組織談話初期不如實交代問題, 後經思想教育才承認其違紀問題, 對此類情況, 一般應作為態度問題予以反映, 不宜認定為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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