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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由誰承擔?

申請人朱某系某諮詢公司員工, 與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內, 由於家中有事, 與單位達成協議, 請假3個月, 雙方簽訂了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協議。

協議中明確申請人在請假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本人交到單位, 由單位負責交納, 但申請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 朱某假期滿後回到單位遞交了辭職申請, 單位表示同意, 但朱某提出要單位補交其請假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理由是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由單位交納社會保險, 本人只負責個人交費部分。 雙方為此發生爭議, 申請人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裁決用人單位為其補交社會保險。

申訴人:

我這人屬於老實巴交型的,

在單位從不挑事兒。

這次的情況我本身不太清楚,

既然勞動合同裡寫明瞭單位給我交保險,

怎麼我請假就讓我自己交了呢?

這道理說不通啊!

被訴人:

朱某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

我們非常認可,

所以對他辭職一事表示遺憾。

我們並非惡意拒交他的各種社會保險,

合同規定的我們都依法履行,

只是他請長假時我們之間

有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協議。

他長時間不上班,

我們不能給他跟上班的人同等待遇,

所以這個保險還是得他個人承擔。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得到仲裁機關的支援。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社會保險, 但在職工請長假期間與單位達成的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協議, 也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具備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的社會保險費由職工承擔的條款並無不妥, 這與職工正常工作時是有區別的。 對在勞動合同以外達成的協議,只要與勞動法律法規不抵觸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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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圖文來源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

原創 2017-04-14 仲裁庭錄 Coin 當代工人雜誌

對在勞動合同以外達成的協議,只要與勞動法律法規不抵觸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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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2017-04-14 仲裁庭錄 Coin 當代工人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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