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某系某諮詢公司員工, 與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內, 由於家中有事, 與單位達成協議, 請假3個月, 雙方簽訂了暫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協議。
申訴人:
我這人屬於老實巴交型的,
在單位從不挑事兒。
這次的情況我本身不太清楚,
既然勞動合同裡寫明瞭單位給我交保險,
怎麼我請假就讓我自己交了呢?
這道理說不通啊!
被訴人:
朱某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
我們非常認可,
所以對他辭職一事表示遺憾。
我們並非惡意拒交他的各種社會保險,
合同規定的我們都依法履行,
只是他請長假時我們之間
有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協議。
他長時間不上班,
我們不能給他跟上班的人同等待遇,
所以這個保險還是得他個人承擔。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得到仲裁機關的支援。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社會保險, 但在職工請長假期間與單位達成的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協議, 也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具備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的社會保險費由職工承擔的條款並無不妥, 這與職工正常工作時是有區別的。 對在勞動合同以外達成的協議,只要與勞動法律法規不抵觸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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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圖文來源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
原創 2017-04-14 仲裁庭錄 Coin 當代工人雜誌
對在勞動合同以外達成的協議,只要與勞動法律法規不抵觸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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