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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虎律師談《民法總則》

在2017年的兩會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三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 總則共分為十一章共210條, 較之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做了很大的修改。

2017年3月11日, 湖南電視臺記者就《民法總則》草案的意見分別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永軍、全國人大代表歐陽裳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郭延虎律師, 三位嘉賓分別對該草案的修改表達了自己的不同意見。

其中郭延虎律師對該草案中關於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的意見給予了高度認可,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 法律在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調整。 比如《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於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較大改變, 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段由以前的十周歲改成了六周歲, 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事實民事法律行為。 這樣以來草案對於六周歲到十周歲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的某些和其智力、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認可, 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對於家庭教育也提高了相應的標準, 因為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於和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要獨立承擔責任的, 家庭教育對於未成年人要做好正確的引導工作。

草案的第三十五條規定, 如果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怠於行使監護職責、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的申請, 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 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郭延虎律師表示, 該條款的規定對於防止因家庭暴力給未成年人造成持續健康損害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家庭暴力 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也具有持續性, 對於有家暴行為的監護人將其監護資格撤銷並指定新的監護人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郭延虎律師還給記者特別談到了《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以前的相關法律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開始計算。 該草案的修改將訴訟時效改為;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樣不僅延長了訴訟時效還給了未成年人待成年以後的選擇權,

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賠償請求權。

《民法總則》草案的審議和能否通過事關廣大公民的切身權益, 法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 相信通過三十餘年的法律實踐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不僅是條款上的增加, 更是質的飛躍, 郭延虎律師倡議大家繼續關注該草案的通過及實施, 關注法律、關注您身邊的事。

郭延虎律師, 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 擅長辦理建築工程、房產糾紛案件, 曾長期擔任上市公司富力地產法律顧問, 代理了大量一手開發和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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