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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份刑事禁止令!賣鋁包子,店主緩刑期禁入食品行業

3月15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院長、員額法官舒子貴巡迴至貴州省開陽縣,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並依法公開當庭宣判, 發佈全國首份《刑事禁止令文書》。

據瞭解, 被告人王某某將含有41%硫酸銨成分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到麵粉內蒸制麵食, 以致其生產、銷售的麵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其中, 包子含鋁殘留量141mg/kg、饅頭含鋁殘留量143mg/kg。 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2000元。 同時發佈全國首份《刑事禁止令文書》,

宣告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據悉, 我國“刑事禁止令”並無專門的法律文書, 往往只是作為裁判文書的一個部分予以宣告。 以致出現“裁判理由不充分、執行機關不明確、適用內容不清楚、法律效果不理想”等困境, 這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行為自由、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威。

清鎮法院切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創制並發佈全國首份《刑事禁止令文書》, 以“司法實踐”助力“司法改革”, 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一是“抽象”變“具體”, 責任主體確定化。 “禁令書”列出“責任清單”, 厘清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載明“哪個人民法院承擔審判責任、哪個社區矯正機構承擔執行責任、哪個人民檢察院承擔監督責任”;並與“主裁判文書”同時送達被告人和上述責任主體。

深入貫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憲法精神;切實做到“職權明確、責任清晰、問責有據”。

二是“模糊”變“清晰”, 裁判依據表格化。 “禁令書”要求填報“裁判依據表”。 填報“主裁判文書”的裁判結果和犯罪行為。 裁判結果包括:文書案號、裁判依據、定罪罪名、刑罰裁量;犯罪行為包括:時間地點、主體動機、手段結果。 同時, 要求填報“刑事禁止令”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特別要求, 全面填報“犯罪行為”與適用“刑事禁止令”的關聯程度, 以此杜絕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三是“粗糙”變“精細”, 禁令內容詳盡化。 “禁令書”切實保障被告人知情權, 全面羅列“適用資訊”。

包括:適用物件、適用類型、適用內容、適用期限;“禁令書”充分告知被告人救濟權, 全面說明“救濟途徑”。 以此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司法改革的總要求,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連結:刑事禁止令, 刑事禁止令適用于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的懲戒制度,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禁止令的, 根據情節輕重, 將承擔行政處罰, 甚至刑事責任追究。 本案被告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 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實施有關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經營行為, 可以有效的預防其再實施危害不特定群眾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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