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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看守所長收27萬為聚眾鬥毆親戚“活動”,獲刑3年

吉林省長春九台市(現九台區)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長唐文海接受親戚請托, 利用職權為因聚眾鬥毆被抓的該親戚之子“活動”, 並收受27萬元錢財。

該親戚之子最終被依法附條件不起訴, 得以釋放, 唐文海卻因受賄而身陷囹圄。

4月5日, 長春中院作出終審裁定, 駁回唐文海“沒有為請托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上訴請求, 認為唐找檢察院的人幫忙時, 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夠釋放系不確定的, 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唐文海構成受賄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20萬元。 4月11日, 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公佈了這一判決。

九台區檢察院指控, 2012年7月至8月, 唐文海在擔任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長期間, 其親屬朱某(另案處理)的兒子因聚眾鬥毆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朱某找到唐文海請求其幫助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唐文海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終朱某之子等15人被附條件不起訴, 得以釋放。 唐文海在此過程中共收受了朱某給予的27萬元。

九台區法院一審認為, 唐文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且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 已構成受賄罪, 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20萬元。

唐文海對此判決不服,

認為自己沒有為請托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 且對涉案27萬元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不構成犯罪, 故上訴至長春中院。

長春中院二審查明, 唐文海任九台市看守所所長期間, 其親屬朱某請托其找人幫忙將正在被羈押的涉嫌犯聚眾鬥毆罪的朱某之子等人早日釋放。 唐文海受此請托後, 利用其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又請托九台市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唐某某提供幫助。 此干擾案件辦理的行為, 系為請托人朱某提供違法性幫助。

長春中院認為, 雖後來九台市檢察院依法對朱某之子等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但唐文海請托唐某某提供幫助時, 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夠釋放系不確定的。 唐文海通過為請托人朱某提供違法性幫助,

為朱某謀取不確定性利益, 應依法認定唐文海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此外, 長春中院還認為, 朱某系唐文海親戚, 其多份證言均證實唐文海在收受其給予的涉案27萬元錢款時, 並無拒收的行為。 唐文海在庭審中供認其知道請托人朱某的家庭住址。 唐在收受朱某給予的27萬元後, 能夠退還或上交而不予退還或上交, 直至案發, 其非法佔有該錢款的故意明顯。 綜上, 裁定駁回唐文海的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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