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受賄案, 對被告人蓋如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 被告人蓋如垠利用擔任中共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折合人民幣共計2303.6733萬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蓋如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蓋如垠到案後,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