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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網約車或不得巡遊攬客 經營許可期限暫定最長不超8年

根據昆明市計程車行業改革發展需要、網路預約計程車發展現狀, 昆明市交運局公佈《昆明市客運計程車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即日起至4月25日, 公開向社會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其中明確, 網約車需申請經營許可, 車輛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新增計程車經營許可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意見稿》中, 將客運計程車分為巡遊計程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計程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新增客運計程車的經營許可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新增的巡遊車車輛的經營許可,

採取以服務品質信譽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經營許可期限為8年。 車輛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現有巡遊車車輛在經營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 應當到相應的計程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不得擅自轉讓。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自車輛登記之日起計算。

客運計程車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 不得擅自暫停或終止經營。 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 應當提前30日向原客運計程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網約車需獲得經營許可 粘貼明顯的運營標識

網約車方面, 經營者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同時, 網路服務平臺資料需要接入公安機關和客運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 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即時動態監控, 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

《意見稿》規定, 網約車車輛須持有昆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 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 並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噴塗或粘貼明顯的運營標識。

關於車輛的經營許可, 則要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客運計程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使用性質須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承運時, 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計程車發票。

此外, 車輛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 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在私車合乘方面, 《意見稿》明確, 不得組織或説明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不得在巡遊車候客區域候客

記者梳理發現, 《意見稿》明確, 網約車車身顏色和標識等應當與巡遊車有所區別, 不得安裝巡遊車頂燈。 兩者最大區別為, 網約車需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承運, 不得巡遊攬客, 不得在巡遊車候客區域候客。

《意見稿》規定, 巡遊車不得在臨時停靠網站停車候客,

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的指定區域依次排隊候客。 巡遊車上路行駛或者停在上述公共場所、居住社區及其他客運集散地待租時, 屬於從事營運活動。

客運計程車須在核准的區域內營運, 不得異地營運。 進入非核准營運區域的客運計程車, 不得沿路招攬乘客, 不得從事起點載客和終點下客都在非核准營運區域的客運活動。 這意味著, 網約車也不能進行異地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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