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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內蒙古公務員公務員待遇問題

2017年內蒙古公務員公務員待遇問題

最新公務員工資由多個部分組成, 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補貼(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和獎金(優秀、稱職的,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的調整也包括多個方面, 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 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 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資調整之“三步走”

第一步, 優化工資結構。

我國公職人員薪酬中關於養老的項目並不統一, 甚至沒有明確的支出比例。

按照現行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 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也分三部分, 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 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占主體, 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

據統計, 目前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大約只占全部工資的30%, 其餘70%為各種津補貼。 不合理的工資結構, 不利於充分發揮基本工資的作用, 也不利於加強中央對全國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分配關係的調控。 提高基本工資比重有兩個途徑:一是逐步提高基本工資的標準;二是將部分津貼補貼或者績效工資納入到基本工資中。 通過津補貼和基本工資的‘此消彼長’,

實現工資結構的優化。 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準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第二步, 推進與工資制度相關的其他制度建設。

在這方面, 多項改革已有部署。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 在推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 適當提高基本工資標準, 以盡可能使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費後的當期收入不降低, 為順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是此輪工資調整的主要特點之一。

按照公務員法,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 職務不僅影響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同時各地規定的津補貼數額也往往與其掛鉤, 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事業單位亦是如此。 2011年3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2014年7月1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穩步推進, 為其人員工資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和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 二者可謂互為配套、互相促進。

第三步, 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實現對工資的動態管理。

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就是要改變工資調整無規律的現況, 使公職人員工資水準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準以及物價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 根據預算法和公務員法, 我國對公職人員的薪酬待遇實行‘動態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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