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及其精神, 既然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財富, 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精神源泉, 他們的權益, 需要國家、需要全社會共同維護!
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其中,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單列一條, 明確寫入。
首先, 賀衛方很巧妙地偷換了一個概念。
賀衛方的理由是:如果增加這一條:即“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他又說:“《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假如規定有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權利, 那真是應了奧威爾《動物農莊》裡那句著名的規則:‘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一些動物比另外的動物更平等。 ”
注意, 自然人固然是從出生到死亡都是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人, 其擁有民事權利, 有權參加民事活動, 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但這不代表人一旦逝世之後就完全失去了所有民事權利。
逝者的人格權並不隨逝者的死亡而全部消滅。 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自由權等。
在上述權利中, 只有自由權是隨享有者的死亡而消滅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儘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權利,
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 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過司法解釋。 以上逝者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條款規定。
這對法學教授來講, 應該是起碼的法律常識。
其次, 賀衛方又找出一條理由, 稱:“擬增加的條款中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後的這類利益時, 回避使用‘權’的字樣, 但那也無法回避這種實際上賦予民事主體身後權利的本質。 ”
這裡, 賀衛方說的看似寥寥數語, 但實則隱含挖了兩個“大坑”。
第一個“大坑”:他把英烈權利混淆為 “民事主體”權利。 而民事主體,
也就是說,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而英雄烈士作為一個個長眠地下的個體, 顯然已經不可能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這樣一來, 實際上就等於剝奪了英雄烈士們即便作為一般逝者都應當具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
如果一法理謬論說得通, 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豈不要被推倒重寫!
第二個“大坑”:賀衛方把“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後的這類利益時, 回避使用‘權’的字樣”當作一個質疑點吐槽, 認為不嚴謹, 並為挖下的第一個“大坑”做過渡。
筆者認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增加條款恰恰是極其嚴謹的,也為相關法律立法工作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對逝者的法律維權,如對逝者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進行維權,主要需要通過逝者的近親主張。很多為新中國成立做出貢獻的英雄烈士,即使有近親的,也大多年事已高。
而更有很多英雄烈士,年紀輕輕就犧牲,並無後代,甚至找不到任何親屬。如果真按賀教授的意思都加上個“權”字,按近親原則,就會掉入“少有甚至無維權主張人”的陷阱。
為英烈立法,就是要避免上述因法制不健全而造成的為英烈維權的困境。
被稱為“英烈條款”的增加,實際上打開了國家公益訴訟、社會公益維權的法治通路。對任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國家相關部門可以依法維權,任何勇於維護英烈合法權益的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讓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
英烈事蹟,已經構成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歷史記憶,他們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內容。
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財富,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精神源泉,他們的權益,當然需要國家、需要全社會共同維護!
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
看到這裡,筆者不禁要為全國人大在《民法總則》(草案)加入“英烈條款”並順利通過,深深點一個贊!
民法典的編纂,立下了法治中國新標杆。而民法總則,又是中國民法典的靈魂,是民法典這套民法百科全書的前言和大綱。“英烈條款”被寫入民法總則具有標誌性意義, 但這只是揭開通過立法保護國家英烈名譽及尊嚴的序幕。
“劇是必須從序幕開始的,但序幕還不是高潮”。
接下來,民法典還將依據民法總則的精義和原則進行各分編編纂、立法工作。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都將一一展開。
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總則》(草案)的通過,已經開啟了“為英烈立法”的法治新進程。隨著侵權責任編等相關法律的制定、配套和完善,“為英烈立法”的具體法律細化,必將贏得社會各界更多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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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增加條款恰恰是極其嚴謹的,也為相關法律立法工作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據。眾所周知,對逝者的法律維權,如對逝者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進行維權,主要需要通過逝者的近親主張。很多為新中國成立做出貢獻的英雄烈士,即使有近親的,也大多年事已高。
而更有很多英雄烈士,年紀輕輕就犧牲,並無後代,甚至找不到任何親屬。如果真按賀教授的意思都加上個“權”字,按近親原則,就會掉入“少有甚至無維權主張人”的陷阱。
為英烈立法,就是要避免上述因法制不健全而造成的為英烈維權的困境。
被稱為“英烈條款”的增加,實際上打開了國家公益訴訟、社會公益維權的法治通路。對任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國家相關部門可以依法維權,任何勇於維護英烈合法權益的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讓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
英烈事蹟,已經構成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歷史記憶,他們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內容。
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財富,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精神源泉,他們的權益,當然需要國家、需要全社會共同維護!
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
看到這裡,筆者不禁要為全國人大在《民法總則》(草案)加入“英烈條款”並順利通過,深深點一個贊!
民法典的編纂,立下了法治中國新標杆。而民法總則,又是中國民法典的靈魂,是民法典這套民法百科全書的前言和大綱。“英烈條款”被寫入民法總則具有標誌性意義, 但這只是揭開通過立法保護國家英烈名譽及尊嚴的序幕。
“劇是必須從序幕開始的,但序幕還不是高潮”。
接下來,民法典還將依據民法總則的精義和原則進行各分編編纂、立法工作。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都將一一展開。
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總則》(草案)的通過,已經開啟了“為英烈立法”的法治新進程。隨著侵權責任編等相關法律的制定、配套和完善,“為英烈立法”的具體法律細化,必將贏得社會各界更多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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