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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就一定能保證婚姻忠誠 嗎?

最近某爆料人在娛樂圈一直放大招, 一次次的驚呆各吃瓜群眾, 讓人直呼“貴圈真亂”。 娛樂圈一些大明星的婚內出軌, 進而婚變,

讓人不敢再相信愛情, 那麼有沒有一種方式可以保證我們美好的愛情, 讓我們的愛永不過期?我們能不能簽訂忠誠協議來保證夫妻雙方的忠誠?就像我們結婚誓言裡的宣誓詞“我保證一輩子••••••••”

其實, 當感情褪去激情與浪漫, 被時間淘剩的只有平平淡淡,

我們可以簽署忠誠協定, 那麼忠誠協定就一定能保證婚姻忠誠嗎?如果兩個人的感情出現了問題, 十份忠誠協議也無法保證他的忠誠, 那麼, 至少我們在留不住他人的時候我們能夠盡可能多的留住財產。

2015年6月份, 妻子韓某發現丈夫吳某與李某關係曖昧,

出於對婚姻生活的考慮, 韓某與吳某協商, 雙方自願簽訂了一份忠誠協定, 協定約定:夫妻雙方應當履行忠實義務, 雙方互相忠誠, 如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中與他人發生婚外情, 另一方均有權選擇是否解除婚姻關係, 選擇解除婚姻關係時, 違反協議方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另行向對方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 2017年2月份, 丈夫吳某與李某私奔, 韓某想要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西窗讀法人趙律師認為, 對於韓某與吳某是否離婚, 如果吳某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對於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約定應當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雙方離婚的情況下, 韓某與吳某簽訂的忠誠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

對於財產分割來說, 處分的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及違反忠實義務時對對方的補償, 並未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社會道德, 應當是有效的。

《婚姻法》 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具有忠實的義務, 應當相互忠誠。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雙方的財產處分。 在雙方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的情況下、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忠誠協定應當是有效的, 雙方應當履行忠誠協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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