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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信
導讀: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在第二十四條原條款的基礎上, 新增了兩款關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了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細化、規範了司法審判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尺度。 本期小編圍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 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在案件審理中, 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 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 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 不予支持。
1.夫妻一方用於賭博及其他不正當消費的借款, 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
案號:(2006)渝一中民終字第1722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夫妻一方違法經營引起的債務, 配偶不明知或明確反對的應該認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馬高波訴王冬英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 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 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
案號:(2006)內法民初字第370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