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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昭通這些案例告訴你虛假宣傳 虛假標注商品資訊要被罰!

虛假標注商品資訊

豈能蒙混過關

【案情簡介】2016年10月18日, 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收到昭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辦的一起消費投訴, 消費者稱:本人因生活需要被投訴方在天貓商城的雲南昭通某公司食品專營店, 購買了“巧家紅糖”14份, 訂單號為234093161140170x, 購買金額為319.2元, 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生產日期, 但包裝上有保質期、生產許可、執行標準、QS標誌、廠家的相關資訊。 這樣貌似為一個合格產品, 由於該產品沒有生產日期, 消費者懷著疑問, 就對產品包裝上的產品資訊進行查詢, 結果都不相符,

執行標準和生產許可證號均為其他產品的資訊。 聯繫賣家, 賣家持不處理態度。 遂投訴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退一賠十。

【調查經過】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收到此投訴件後, 迅速組織開展調查。 經調查:雲南昭通某公司食品專營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但該產品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 執行標準及QS標誌的合法手續, 經營者為了商品的包裝標識完整, 就僥倖擅自在“巧家紅糖”的外包裝上標注虛假生產許可編號、執行標準、QS標誌等標識。

【處理結果】2017年01月09日, 區消協就消費者投訴雲南昭通某公司食品專營店一事, 指出了商家存在的問題, 向公司負責人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 讓剛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知法、懂法、守法經營。

通過組織協商調解, 賣家已經認識到公司出售商品存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最後與消費者達成一致, 願意賠償5倍價款1596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巧家紅糖”是雲南昭通的知名產品, 當前, 是昭通打造高原農特產業的關鍵時期,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 提供的商品資訊應當真實, 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 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資訊,

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 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電商網頁

且能隨便廣告

2016年7月14日, 區消協接到市工商局315指揮中心網路分流浙江溫州市人章某投訴稱:2016年6月14日在淘寶網店昭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瑪卡乾果一份, 價格68.8元, 有訂單號。 店商網頁宣傳瑪卡有增加精子品質, 改善陽痿早洩、調節荷爾蒙、對抗更年期, 延緩衰老等內容。 消費者服用後, 沒起到上述作用, 懷疑受騙。 於2016年7月14日投訴至昭通工商315指揮中心, 要求按《消法》規定, 三倍賠償, 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賠償。

【處理結果】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接到分流件後, 迅速組織開展調查。 經查:該食品有限公司具有電子商務合法經營資格,

經營範圍也合法。 在淘寶網上銷售的瑪卡昭通種植出售、外地產購的也有, 公司分不清具體產自何地, 公司瑪卡銷售網頁確有過度或虛假的宣傳內容:“正宗進口秘魯瑪卡”;“抗疲勞恢復精力、增加精子提升品質、改善陽痿早洩、疏解壓力、補充體力、調節荷爾蒙對抗更年期等內容和圖片。 區消協就其行為向公司負責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 讓剛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知法、懂法、守法經營。 按消協要求, 公司立即對網店宣傳頁面進行整改, 並積極與消費者進行電話溝通, 認識到網路銷售中的不足和錯誤, 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 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商家以匯款方式賠償消費者350元。 7月29日昭陽區消費者協會收到消費方發來的和解函,
公司違法行為轉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案例評析】本案中瑪卡是一種新型食品, 該公司在網店銷售網頁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規定, 商家應予以三倍賠償, 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賠償。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應對其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將此案轉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網商虛假宣傳

誤導消費維權

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2016年處理異地消費者投訴中, 有反映昭陽區網店網商銷售農產品蘋果、苦蕎網頁內容虛假誇大宣傳:蘋果有健腦強體、提高免疫力增強抵抗力、瘦身美容等保健治療功效或“有機蘋果”宣傳內容;苦蕎能降三高, 增加人體免疫功能,改善心腦迴圈等內容,商家違反相關法規,訴求按有關規定退貨退款,賠償500元。

【處理結果】經昭陽區消費者協會調查,涉及三家網店公司均辦有電子商務、農副產品、土特產、水果、預包裝食品兼散食品的批發零售,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但在經營過程中均存在經銷產品網頁宣傳內容虛假誇大的問題,為了推銷出昭通當地出產的農產品,剛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在舉步為艱的情況下,用誇大虛假宣傳用語,吸引店鋪顧客(消費者)。在不懂相關法規規定、對經銷產品又似懂非懂情況下,將一般的農產品、食品宣傳為具有保健食品的功效;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有機產品”標誌,擅自網頁宣傳“有機蘋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區消協組織調解,因購買商品價款均為幾十元內,按《消法》有關規定,分別賠償了消費者500元,同時責成商家已及時進行整改,並宣傳有關法規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經營。

【案例評析】本案是一般的農產品、食品,該公司在網店銷售網頁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據《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商家應予以三倍賠償,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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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昭通市工商局

編審|李仁安 校對|李曉溪 編輯|羅 益

@微昭通 編輯部

增加人體免疫功能,改善心腦迴圈等內容,商家違反相關法規,訴求按有關規定退貨退款,賠償500元。

【處理結果】經昭陽區消費者協會調查,涉及三家網店公司均辦有電子商務、農副產品、土特產、水果、預包裝食品兼散食品的批發零售,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但在經營過程中均存在經銷產品網頁宣傳內容虛假誇大的問題,為了推銷出昭通當地出產的農產品,剛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在舉步為艱的情況下,用誇大虛假宣傳用語,吸引店鋪顧客(消費者)。在不懂相關法規規定、對經銷產品又似懂非懂情況下,將一般的農產品、食品宣傳為具有保健食品的功效;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有機產品”標誌,擅自網頁宣傳“有機蘋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區消協組織調解,因購買商品價款均為幾十元內,按《消法》有關規定,分別賠償了消費者500元,同時責成商家已及時進行整改,並宣傳有關法規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經營。

【案例評析】本案是一般的農產品、食品,該公司在網店銷售網頁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據《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商家應予以三倍賠償,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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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昭通市工商局

編審|李仁安 校對|李曉溪 編輯|羅 益

@微昭通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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