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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朋友借錢,當時關係好只有轉帳憑證只有借條,也能勝訴

張傑與朱曉是初中同學, 二十年來相識相知。 2014年6月初, 朱曉生意急用向張傑借錢, 張傑考慮二人情誼當即就將30萬元打入朱曉帳戶, 未向朱曉索要借條。

半年後, 上海樓市蒸蒸日上, 張傑想把錢要回來投資買房, 朱曉卻說沒向張傑借過錢, 直接拉黑張傑。 張傑無奈之下委託本律師起訴朱曉。

開庭時朱曉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 其律師出庭辯稱:二人之間有債權債務, 30萬元轉帳款是張傑打包向朱曉的還款。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 駁回張傑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張傑主張朱曉向其借款30萬元,

然張傑對該借款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 既無借款憑證, 也無索款依據, 張傑僅憑曾經有過的轉帳, 並不足以證實借貸關係的成立, 故張傑要求朱曉歸還30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於法無據, 不予支持。

上訴理由: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 當事人和我同時對法官的說理部分不認同, 遂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部分如下:

張傑與朱曉是20年的好友關係, 因此未要求朱曉出具借條, 一審法院不能僅以無書面借款合同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朱曉抗辯該筆轉帳系張傑歸還之前欠朱曉的債務, 但朱曉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不能因朱曉正在坐牢,

舉證能力受限, 無法當庭答辯, 就擅自加重上訴人舉證責任, 無視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判決, 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朱曉十日內返還張傑30萬元借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 張傑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朱曉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朱曉釋明應就其主張的償還之前的借款進行舉證, 朱曉稱有人證可以證明當時借款情況, 但證人無法出庭作證, 且書面證言與朱曉主張的借款時間存在矛盾, 朱曉亦無其他證據能夠對其主張予以證明, 本院難以支持。

現朱曉未歸還借款, 張傑要求其歸還本金並支付逾期利息, 於法有據。

律師總結: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 只有轉帳憑據沒有借條的借貸案件,

原告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 大部分都敗訴。 理由是法院認為這筆錢不一定就是借款, 很可能是還款或其它款項(礙於情面不能打借條, 又擔心朋友賴帳, 如何保護自己?

所以聰明的律師遇到此類案件(只有轉帳憑據沒有借條)想出了“曲線救國”的辦法, 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 這樣起訴的好處就是, 舉證責任倒置, 法院要求收款方說明款項性質, 如不能對所收款項做出合理說明, 一般都判決收款方返還款項。

但更聰明的律師一般給被告(收款方)出主意, 此類案件不出庭應訴, 法院缺席審判時無法查明款項性質, 基本上判決原告敗訴(曲線也救不了國)。

面對此情此景, 本律師聽到的一個極端案例就是, 原告為使法院查明款項性質,

曾“挾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 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

至此, 只有轉帳憑據沒有借條的案件, 可以不再以不當得利的理由起訴, 也不必過分擔心被告不出庭時案件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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