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2015年至2016年期間, 許某和他的母親從某超市購買了多盒進口松露巧克力。 該巧克力的產品外包裝的主要展示面上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
許某認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 巧克力和代可哥脂是兩種不同的食品, 兩者主要原料的構成不同, 涉案產品不具有巧克力應當有的營養要求, 其所含代可哥脂成分對人體具有不良影響, 並且在外包裝上沒有在同一版面用同樣字體標注反映產品真實成分, 在誤導消費者的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 而該超市則辯稱, 食品標識問題不同于食品安全問題,
法院認為, 巧克力與代可哥脂巧克力是不同的兩種產品, 涉案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應當為“代可哥脂巧克力”, 雖然在產品底部標注了真實成分, 但是在其能夠被消費者看到的主要展示面上僅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 沒有標注“代可哥脂巧克力”。 而主要展示面是消費者獲取產品資訊的重要來源, 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涉案產品不具備其標注的“原味松露狀巧克力”所應當具備的營養成分, 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 該超市未盡審查義務, 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應當退回消費者購買食品費用。 由於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標籤,
今天, 礄口區法院判決, 該超市返還許某購物款7128元, 並賠償許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7.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