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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蘇省考面試熱點:政府部門不認定救同行好友為見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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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今年端午假期, 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一起到市郊遊玩, 在此過程中, 肖軍和喻春祥落水, 張正祥和于強聞訊前去施救未果, 四人中僅有喻春祥一人生還。 事後, 張正祥的妻子和于強的妻子為給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 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之間奔走, 卻被告知, 由於張正祥和于強救的是同行好友, 屬於“履行特定義務”, 因而無法認定為見義勇為。 (12月13日《新京報》)

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現代金報晏揚:見義勇為的一般概念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不顧個人安危, 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的確, 並不是每一種見“義”而為都屬於法定的見義勇為, 這裡有三種例外情形:一是救人者負有法律義務, 比如父母救孩子, 父母本就對孩子負有保護義務, 因此不屬於見義勇為;二是職業要求, 比如員警抓小偷,

保安為保護單位財產與小偷搏鬥, 都不屬於見義勇為;三是先行行為, 即一個人製造了某種危險而使他人處於危險之中, 這種情況下出手救人相當於彌補自身過失, 不屬於見義勇為。

這三種例外情形, 均視作救人者“履行特定義務”。 那麼, 張正祥和于強是負有保證同伴安全的“特定義務人”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一方面, 上述三種例外情形, 無一條適用于張正祥和于強, 他倆救人既不是基於職業要求, 也不存在先行行為, 至於法律義務, 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朋友對朋友、同伴對同伴負有保護義務。 另一方面, 這5個家庭只是相約出去遊玩, 而不是相約去探險, 肖軍和喻春祥在漂流時落水, 其他人正在河邊野餐, 兩位救人者沒有參與漂流,

更沒有讓肖軍和喻春祥去漂流, 即在漂流這件事上, 並不存在“相約”情節, 而漂流恰恰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所以更不應認定兩位救人者是“特定義務人”。

退一步說, 此事縱然有一些爭議, 但本著弘揚社會美德、鼓勵見義勇為、撫慰遇難者家屬等方面的考慮, 也應該積極、高度評價張正祥和于強的救人行為, 將之認定為見義勇為, 而不應該牽強地祭出“履行特定義務”的理由, 拒絕認定, 讓遇難者家屬心寒, 也讓社會公眾不平, 乃至產生某種錯誤導向——當救朋友、救同伴遇難連見義勇為都不算, 會不會導致一些人遇到這種事情時袖手旁觀?

“特定義務”不是筐, 在見義勇為認定中, 要防止將“特定義務”擴大化, 隨意抬高見義勇為認定的門檻、縮小認定的範圍。

當下社會, 見義勇為尚屬一種稀缺而可貴的行為和品質, 我們應對其給予更多的激勵和頌揚, 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央視網何足道:對“特定義務”該怎樣理解?有律師給出了明確的觀點, 即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法律規定的, 如父母對孩子的施救義務;二是先行行為導致別人處於險境, 作出這種行為的人如有施救能力則負有的施救義務;三是職業準則要求的, 如員警對遭受暴力犯罪襲擊的公民負有的施救義務。 依照這種觀點, 張正祥、于強對自行組織漂流的同事並沒有施救義務, 其施救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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