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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 國家林業局決定:

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員警大隊, 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 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它森林公安機構, 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案件, 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本決定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如有問題, 請聯繫:linyefalv@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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