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 一年不知道幾度的家博會在琶洲開幕了, 小編也去湊了個熱鬧。 一趟下來, 感覺自己被坑了!!!
事情是這樣的:我想買張床墊,
你們說, 這香港海馬算不算以欺詐手段使我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我算不算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我能不能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撤銷合同?好吧, 我不是想討論合同法, 我是想討論商標反向混淆的。
什麼是反向混淆呢?
由於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未明確提出這個概念, 而學界對此也研究尚淺, 我就暫時先貼個百度百科上的解釋吧:
所謂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即在後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以致于消費者會誤認為在前的商標使用人的商品來源於在後商標使用人或有某種密切聯繫。
我可能就是遇到了這種情況。 海馬退出大陸市場, 並沒有在大陸注冊商標, 必然就是在後商標使用人。 而“海馬”的商標因為該使用人的經營而廣為人知。 大陸的“香港海馬集團”雖然在先註冊了商標, 但是卻在宣傳和經營上攀附了“海馬”的商譽, 並有意標注香港海馬集團, 使我這樣的消費者還以為此“海馬”即彼“海馬”。
從我國現有的商標保護制度來說, 正向的混淆是侵犯了他人商標專用權的, 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反向混淆在我國商標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也沒有予以禁止。 若是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反向混淆違法, 是不是違反了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呢?畢竟, 商標制度的設立以及商標法的制定, 就是為了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 商標法第一條就這麼規定的了。 注冊商標權利人將其註冊的商標使用在核准範圍內的商品上, 好像天經地義合理合法呀。
實質上問題沒那麼簡單
假設,
確實, 這種反向混淆、攀附商譽的行為, 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應當予以限制。 事實上, 我們這裡說的限制反向混淆與攀附的行為, 並不是為了打破我國的商標專用權保護制度, 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專用權。
“
根據商標法第一條的精神,保護商標專用權,限制禁用權,也是為了保護同樣的法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
商標制度,不僅要保護符號的附加值,還要保護凝結在符號背後的勞動價值!
文丨秋傑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
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一條的精神,保護商標專用權,限制禁用權,也是為了保護同樣的法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
商標制度,不僅要保護符號的附加值,還要保護凝結在符號背後的勞動價值!
文丨秋傑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