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小麗和阿勇在同一單位上班, 後來兩人相愛結婚。 婚後不就兩人買了兩套房, 阿勇考慮到自己居住只要一套房就夠了, 在沒和小麗商量的情況下, 把房子賣給了小李。 阿勇和小李簽訂了售房合同, 小李支付了全額價款, 阿勇也把房屋所有權證和鑰匙交給了小李, 但雙方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小麗知道此事後, 非常生氣, 看著房價一天天的上漲, 她以自己不知情、不同意賣房子為理由, 讓阿勇去找小李把房子要回來。 房子到底應該給誰呢?
相關規定
1、阿勇和小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經自願協商, 簽訂涉案房屋買賣的證明,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證明簽訂後雙方按約定完成了價款、房屋、權屬證書的交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
2、簽訂後小李交付房款, 阿勇接收的行為及其將房屋、房屋權屬證書一併交付小李的行為, 足以讓小李相信阿勇出售樓房的行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所以小麗想以其不知情、不同意阿勇買賣房屋的行為不能成立。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阿勇應協助小李辦理房屋變更過戶登記手續。
撰稿人:Cathy
審稿人: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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