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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賣房的行為有效嗎?

案情概述

小麗和阿勇在同一單位上班, 後來兩人相愛結婚。 婚後不就兩人買了兩套房, 阿勇考慮到自己居住只要一套房就夠了, 在沒和小麗商量的情況下, 把房子賣給了小李。 阿勇和小李簽訂了售房合同, 小李支付了全額價款, 阿勇也把房屋所有權證和鑰匙交給了小李, 但雙方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小麗知道此事後, 非常生氣, 看著房價一天天的上漲, 她以自己不知情、不同意賣房子為理由, 讓阿勇去找小李把房子要回來。 房子到底應該給誰呢?

相關規定

1、阿勇和小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經自願協商, 簽訂涉案房屋買賣的證明,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證明簽訂後雙方按約定完成了價款、房屋、權屬證書的交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

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 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此阿勇和小李簽訂的售房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2、簽訂後小李交付房款, 阿勇接收的行為及其將房屋、房屋權屬證書一併交付小李的行為, 足以讓小李相信阿勇出售樓房的行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所以小麗想以其不知情、不同意阿勇買賣房屋的行為不能成立。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阿勇應協助小李辦理房屋變更過戶登記手續。

撰稿人:Cathy

審稿人: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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