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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事件中隱私權

娛樂明星是當今我們社會上的弄潮兒, 他們代表著最新的流行風, 有著光鮮亮麗的外形和龐大的粉絲群, 他們更是我們社會價值觀的引領, 對社會, 對各個群體都有示範作用, 所以他們也應該承擔起重要的社會責任。 但是, 現實往往都是出人意料, 娛樂明星各種醜聞接踵而至, 伴隨的是娛樂明星的隱私也公之於眾。

隱私權就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資訊, 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 利用偷拍、偷錄、窺視他人隱私, 竊取、刺探他人的隱私;擅自披露、公開他人;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比如監視、監聽、跟蹤、發送超過容忍限限度的垃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等行為。 而娛樂明星的隱私權, 因為牽扯了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他們的隱私權就是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 不願意公開或者不遠讓人知道的個人資訊。

目前我國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個人的隱私權, 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有“名譽權”所代替。 但是在國外就不同, 義大利民法中對於隱私權的規定是:禁止任何媒體刊登有關明星的醜聞或者照片, 禁止刊登所有與公眾無關、與社會無關的同時侵犯個人性生活的私人資料或者行為。

好事的狗仔隊可能會面臨3個月至兩年的監禁以及罰款。 美國的法律規定:嚴禁侵犯個人形體或者精神上的隱私, 記者可以在公共場合採訪或者拍照;媒體不可發表或者透露是個人難堪的個人生活行為。

在《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規定》中,

我們法律明確規定了侵犯個人隱私的一些免責條款:經過自然人書面同意並且在約定的公開範圍內;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的範圍內;以合法管道獲取的個人資訊。 可以肯定的是, 娛樂明星的個人隱私確實與社會的公共利益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莫能兩可的界限。 就想卓偉所說:明星身上具有商品屬性, 我們要維護公眾對於商品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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