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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全生產領域嚴重違法行為加大刑法打擊力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第十三條提出, 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 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範圍。

我國刑法分則對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定罪標準是結果犯。 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 即不僅要有犯罪行為, 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

以煤炭行業為例, 從當前煤礦安全執法實踐和事故查處情況來看, 部分煤礦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特別是在煤價持續上漲時, 重生產輕安全,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 甚至故意破壞安全設施等行為, 是造成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鑒於此,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煤監局局長卜昌森建議借鑒醉駕入刑的思路, 將安全生產領域嚴重違法行為入刑, 加大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成本,

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實現安全生產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都將會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蔔昌森給出的具體建議是, 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推動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入刑。 借鑒醉駕入刑和關於打擊食品藥品制假售假的立法思路, 將“故意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 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提供虛假圖紙資料, 逃避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 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等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入刑, 依法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 加大企業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成本。

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實施意見。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實施意見, 建立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部門聯繫會議制度,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範圍和標準、安全監管部門內部審查程式、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回饋程式等, 使安全生產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提高行刑銜接工作效率。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 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 發現安全生產犯罪線索, 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加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的檢查考核。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刑法和行刑銜接有關程式法律法規的培訓,

強化依法移送、依法辦案的意識, 讓全體執法人員熟練掌握行刑銜接移送、執行流程, 杜絕“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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