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在旅行服務線上平臺上訂張機票, 系統卻把多項附加收費服務為您放入訂單, 如果想取消, 則不能享受機票的優惠。 記者調查發現, 類似的陷阱不止在一家旅行服務線上平臺出現。
近日有細心網友發現, 攜程、同程、去哪兒、途牛等旅行服務平臺, 線上訂票存在消費陷阱, 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熱心”幫忙勾選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酒店大禮包等付費服務專案, 頁面也不做任何提示。 如果消費者不注意的話, 直接點擊付費, 就會稀裡糊塗地為不明帳單付錢。 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還發現, 除了協力廠商平臺之外,
爆料
攜程買機票遭遇“被消費”
讀者老范近日吐槽自己的購票經歷。 老范在使用攜程APP購買從深圳到石家莊的飛機票時, 發現最終結算價格比主頁報價高出不少。 起初他還以為, 高出的部分就是機場建設費, 但是仔細研究、尋找之後, 老範驚奇地發現, 自己在支付飛機票的費用同時, 還被攜程網擅自做主, 購買了“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和“酒店超值券”。
老範預訂的是4月7日11:50深圳飛往石家莊的河北航空, 航班號為NS3268次, 第一次搜索價格為1037元人民幣, 但是結算價格為1152元人民幣, 比網站最初報價高出115元人民幣。 老範說, 一般情況下, 消費者就會默認為這是機場建設費。 但是細心的老範點開頁面右下角的明細單發現, 這“1152元人民幣”票價屬於成人套餐,
但是令老範感到憤怒的是, 125元“航空保險”和29元“貴賓休息室”服務費可以手動取消, 但是38元的酒店優惠券根本無法取消。
調查
取消附加專案機票價格反漲128元
為證實老範所反映的情況, 北青報記者在攜程APP上, 以購票者身份選取5月1日07:30北京至上海的某次航班, 查詢頁面右上角藍色區域顯示票價為成人套餐480元+38元, 但是左下角橘色字體卻顯示機票金額為583元。 因為有老範的遭遇在先, 記者注意到頁面右下角有兩個小字“明細”, 點開一看, 原來購買的是568元成人套餐, 裡面包括一張480元機票、38元酒店優惠券一張、機場建設費50元、接送機券一張15元。 再進入下一個頁面, 發現在“特惠購”區域中, 價值15元的“接送機券”、價值29元的“貴賓休息室”、價值10元的“快速安檢”, 都已經被自動勾選。 查看產品詳情, 原來這三款產品都被攜程推為熱賣產品。 其中15元接送機券, 可以當60元使用; 首都機場T3貴賓室, 原價250元2小時,
但是, 記者手動取消了這些服務專案之後, 本以為機票價格會便宜54元, 可沒想到機票價格非但沒有降下來, 反而上升為608元。 記者再次點開明細看到, 成人套餐帳單中又多出一項40元的組合險, 這份組合險包括航空意外險和延誤險。 好在, 可以進入相應頁面進行手動取消。
可是與老範所遇到的情況一樣, 記者怎麼也找不到價值38元的“酒店優惠券”的取消通道, 這意味著消費者到達目的地之後, 不論是否需要使用這張優惠券, 都必須把它購買下來。
值得一提的是, 在記者購票的整個流程中, 攜程替消費者做主購買了數個收費服務, 卻不給消費者任何小窗提示。如果沒有老範的爆料,那麼記者在購票時也會稀裡糊塗地為不明帳單付錢。
回應
取消附加服務就不再享受優惠
記者以機票消費者身份諮詢攜程網客服,能否取消“海外酒店大禮包”這一收費專案,客服的回答是,若您說的是三選一中的酒店券,您可以將方框中的勾去掉,但是機票價格會上漲。即您放棄了選擇附加產品,將不再享受機票降價優惠。
若您說的國際酒店優惠券,是在填寫乘機人資訊介面的酒店券,這個是不需要您付費的,如果您不需要,可以不用管它的。而另一位客服對如何刪除酒店大禮包的說法是,如果您不需要券的話,您在查詢價格介面點擊橙色“預訂”按鈕左側下的箭頭,會展開優惠券產品,點擊優惠券前方框,勾選表示已選擇該優惠券,沒有勾選的為不選擇。
按照客服的提示,記者在機票查詢頁面果然找到那個小小的箭頭,點開後就可看到三張優惠券,包括48元的海外酒店大禮包一張、48元的用車大禮包一張、48元的旅遊券禮包一張。其中海外酒店大禮包已經在記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預先勾選。
律師說法
捆綁銷售侵權 消費者多看多問
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琮瑋律師認為,網上購票手機支付等服務日漸被市民喜愛,一旦成為習慣,往往容易相信平臺,而不注意“酒店優惠券”、“接送機券”等捆綁服務,直接導致多花很多冤枉錢。那麼,在這些捆綁銷售的事件中,它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王律師指出,旅遊平臺捆綁銷售行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選擇在攜程、途牛等網路平臺上購買機票、高鐵票等,是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做出的一種放心選擇。但是,現在這些平臺卻利用消費者的購買心理、偷懶心理,在後期支付購買時捆綁酒店優惠券等強制性服務,導致消費者在無意識中做出選擇,多付出了代價購買了不知道的產品,也無法瞭解購買的優惠券等商品,以及服務的真實情況,甚至也不知道這些優惠券能否正常使用、費用價值等,這些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上述購票服務平臺進行捆綁式銷售的行為是為了增加銷售額而採取的一種銷售方法。雖然利用低價吸引消費者本是正常的商業手段,但為了利益的擴大,暗中提高了消費者購票的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公平交易權。
王律師建議,消費者首先要向捆綁銷售說不,尤其在選擇產品服務時,需要多看、多問、多比較,不要輕易做出選擇。如果一旦習慣性選擇時,也要及時聯繫平臺客服,積極協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遇到平臺等機構不承擔責任時,可向消協投訴。
其次,王律師建議主管部門應制定政策,加強懲治力度,實現合力監管。為了幾塊錢捆綁差價走訴訟程式,對於消費者來說很麻煩,這也是很多消費者直接放棄維權的原因,甚至一些消費者為了急於買票出差或者回家而選擇妥協。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需要有關部門完善政策,完善制度,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懲治經營者或者銷售方,堅決制止這種行為。
卻不給消費者任何小窗提示。如果沒有老範的爆料,那麼記者在購票時也會稀裡糊塗地為不明帳單付錢。回應
取消附加服務就不再享受優惠
記者以機票消費者身份諮詢攜程網客服,能否取消“海外酒店大禮包”這一收費專案,客服的回答是,若您說的是三選一中的酒店券,您可以將方框中的勾去掉,但是機票價格會上漲。即您放棄了選擇附加產品,將不再享受機票降價優惠。
若您說的國際酒店優惠券,是在填寫乘機人資訊介面的酒店券,這個是不需要您付費的,如果您不需要,可以不用管它的。而另一位客服對如何刪除酒店大禮包的說法是,如果您不需要券的話,您在查詢價格介面點擊橙色“預訂”按鈕左側下的箭頭,會展開優惠券產品,點擊優惠券前方框,勾選表示已選擇該優惠券,沒有勾選的為不選擇。
按照客服的提示,記者在機票查詢頁面果然找到那個小小的箭頭,點開後就可看到三張優惠券,包括48元的海外酒店大禮包一張、48元的用車大禮包一張、48元的旅遊券禮包一張。其中海外酒店大禮包已經在記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預先勾選。
律師說法
捆綁銷售侵權 消費者多看多問
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琮瑋律師認為,網上購票手機支付等服務日漸被市民喜愛,一旦成為習慣,往往容易相信平臺,而不注意“酒店優惠券”、“接送機券”等捆綁服務,直接導致多花很多冤枉錢。那麼,在這些捆綁銷售的事件中,它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王律師指出,旅遊平臺捆綁銷售行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選擇在攜程、途牛等網路平臺上購買機票、高鐵票等,是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做出的一種放心選擇。但是,現在這些平臺卻利用消費者的購買心理、偷懶心理,在後期支付購買時捆綁酒店優惠券等強制性服務,導致消費者在無意識中做出選擇,多付出了代價購買了不知道的產品,也無法瞭解購買的優惠券等商品,以及服務的真實情況,甚至也不知道這些優惠券能否正常使用、費用價值等,這些都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上述購票服務平臺進行捆綁式銷售的行為是為了增加銷售額而採取的一種銷售方法。雖然利用低價吸引消費者本是正常的商業手段,但為了利益的擴大,暗中提高了消費者購票的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公平交易權。
王律師建議,消費者首先要向捆綁銷售說不,尤其在選擇產品服務時,需要多看、多問、多比較,不要輕易做出選擇。如果一旦習慣性選擇時,也要及時聯繫平臺客服,積極協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遇到平臺等機構不承擔責任時,可向消協投訴。
其次,王律師建議主管部門應制定政策,加強懲治力度,實現合力監管。為了幾塊錢捆綁差價走訴訟程式,對於消費者來說很麻煩,這也是很多消費者直接放棄維權的原因,甚至一些消費者為了急於買票出差或者回家而選擇妥協。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需要有關部門完善政策,完善制度,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懲治經營者或者銷售方,堅決制止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