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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時隔5年再陷“氣墊門” 律師:或面臨百萬罰款

中新經緯用戶端3月16日電(時晨)15日, 央視2017年“3•15晚會”曝光耐克zoom air氣墊鞋沒有氣墊, 只是普通橡膠底籃球鞋。 面對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要求,

耐克卻拒不接受。

據北京時間報導, 15日晚, 耐克相關負責人表示, 耐克官網上對於Hyperdunk 2008 FTB的產品描述中, 有關氣墊的描述存在錯誤。 該負責人表示, “在主動發現問題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 對於已經購買此款產品的消費者, 如需退貨, 耐克提供退貨並全額退款服務, 同時, 我們還為購買該款產品的消費者提供在耐克官網購買單件產品七五折的優惠券(電子產品, 特別版商品, 禮品卡除外)。 ”

對此, 倪樂認為, 如果耐克確實在官網中宣傳有Zoom air氣墊, 而實際產品只有橡膠底, 其至少涉嫌違反以下法律: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是廣告法。 “違反本法規定, 發佈虛假廣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 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談及耐克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倪樂表示, 一旦耐克的欺詐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

其將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涉及民事責任賠償, 消費者有權依據消法的條款要求三倍賠償;涉及行政責任, 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耐克有可能面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消除影響, 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可能被至少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於行政處罰金額, 倪樂指出, 這取決於耐克用於推廣該產品的廣告費。 “20萬元到100萬元的處罰金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適用的。 ”而該產品廣告費究竟有多少, 目前不得而知。

據央視財經報導, “3•15晚會”對耐克“氣墊門”曝光後, 央視記者跟隨執法人員到上海楊浦的耐克中國商業有限公司的辦公總部。

據執法人員表示, 相關人員正在詢問法務主管, 一旦相關的證據材料核實準確, 將第一時間進行立案調查, 如果違法事實構成, 將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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