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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男子將400萬房產1元轉給母親,結果讓人吃驚……

李奇(化名)駕車撞傷行人王然(化名), 導致王然身受重傷, 身體癱瘓, 法院判決李奇賠償王然各類損失160萬元。 判決後, 李奇始終拖欠錢款, 甚至將自己名下價值百萬的房產讓給母親, 價格僅為一元。 受害人親屬發現後認為李奇此行為系逃避賠償, 將李奇及其母親訴至法院。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李奇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並影響到對受害人的償付, 因此判決撤銷李奇轉讓房產的行為。

價值四百萬房產一元轉讓

肇事人李奇開車將受害人王然撞傷, 王然身體癱瘓, 無法動彈。 考慮到後續護理費等費用, 法院最終判決李奇賠償王然160萬元。 判決生效後, 李奇僅賠付了10萬元便不再繼續賠付。

此後, 受害人王然家屬通過法院查詢系統, 調查到登記在李奇名下的一套房產近期被轉讓, 該房產70餘平方米, 位於通州, 目前價格約400萬元, 房產被轉移到母親名下。

受害人家屬認為李奇此舉系為逃避執行而轉移房產, 在多次要求李奇履行判決義務未果的情況下, 受害人家屬將李奇及其母親訴至法院, 要求撤銷李奇及其母親之間的房產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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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行為可撤銷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後調查發現, 李奇為逃避債務, 在法院判決後將其名下的房產以一元的價格賣給了其母親。 庭審中, 李奇的母親辯稱, 李奇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資購買, 購買後登記在兒子名下, 對於李奇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自己不知情, 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受害人王然與肇事人李奇經法院判決成立債權債務關係, 根據法院判決內容, 李奇負有及時、全面地向王然履行判決所確定內容的義務。 本案中, 李奇在交通事故訴訟期間將自有房屋出售於其母, 且出售價格僅為一元, 對王然的債權利益造成實際損害,

故王然及家屬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於法有據, 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撤銷這次房產轉讓行為。

以案釋法

漷縣法庭井龍法官表示, 根據現有證據, 該處房產合同是肇事人李奇所簽, 房貸也是李奇所還, 沒有證據證明李奇母親出錢購買, 即使能夠證明, 轉讓房產行為也可以被撤銷。

井法官說, 在負債情況下,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無償將財產轉讓給他人, 並且此行為影響對債權人的償付, 此類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井法官表示, 在這起案件中, 只要肇事人李奇在車禍發生後的任何時間段,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導致李奇現有財產不足以償付被害人,該類轉讓都可以撤銷。如果李奇以合理價位轉讓財產,那麼轉讓行為不必撤銷,但所獲錢款應用于償付受害人。

只要肇事人李奇在車禍發生後的任何時間段,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導致李奇現有財產不足以償付被害人,該類轉讓都可以撤銷。如果李奇以合理價位轉讓財產,那麼轉讓行為不必撤銷,但所獲錢款應用于償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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