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機郝某在路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由於交管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 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認定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理由之一, 因此法院在判決時, 肇事逃逸沒有成為郝某的加重情節。 近日, 昌平法院一審判處郝某有期徒刑兩年。
2015年11月28日, 蘇先生在路上駕車行駛時, 覺得總有一輛現代牌汽車跟蹤他, 便打電話叫來了自己的弟弟, 讓弟弟駕車假裝與對方發生剮蹭事故。
果然, 發生剮蹭後, 對方停了下來, 但司機郝某下車表示大家各修各的車, 並在蘇先生弟弟報警時駕車逃跑。
蘇先生對郝某緊追不捨, 兩車發生了多次碰撞, 在一次撞擊後, 蘇先生的車輛失控, 撞向了路邊的樹木。 蘇先生的弟弟趕到時, 蘇先生已經昏迷不醒, 被送往醫院後不治。
在逃竄過程中, 郝某在車輛出現故障的情況下依然高速行駛, 隨後又與一輛小轎車發生追尾。 於是, 郝某與車上另一名男子一同棄車逃跑。
經交管部門認定, 因郝某懸掛偽造號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故郝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12月17日, 郝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郝某表示, 自己之所以逃跑, 是因為發生剮蹭後他本想私了, 但對方司機不同意並報了警。 由於害怕, 他便開車逃跑,
經審理, 法院認為, 郝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 致一人死亡, 且在肇事後逃逸, 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由於交管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 將郝某的逃逸行為作為了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依據, 因此逃逸行為已經作為了郝某的入罪理由, 法院不再對這一加重處罰情節做重複評價。
因此, 法院僅對郝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 根據在案證據, 昌平法院一審以郝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