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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為何量刑未加重處罰?

本報訊司機郝某在路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由於交管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 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認定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理由之一, 因此法院在判決時, 肇事逃逸沒有成為郝某的加重情節。 近日, 昌平法院一審判處郝某有期徒刑兩年。

2015年11月28日, 蘇先生在路上駕車行駛時, 覺得總有一輛現代牌汽車跟蹤他, 便打電話叫來了自己的弟弟, 讓弟弟駕車假裝與對方發生剮蹭事故。

果然, 發生剮蹭後, 對方停了下來, 但司機郝某下車表示大家各修各的車, 並在蘇先生弟弟報警時駕車逃跑。

蘇先生立刻開車追了上去, 而弟弟則因打車追趕, 慢了一步。

蘇先生對郝某緊追不捨, 兩車發生了多次碰撞, 在一次撞擊後, 蘇先生的車輛失控, 撞向了路邊的樹木。 蘇先生的弟弟趕到時, 蘇先生已經昏迷不醒, 被送往醫院後不治。

在逃竄過程中, 郝某在車輛出現故障的情況下依然高速行駛, 隨後又與一輛小轎車發生追尾。 於是, 郝某與車上另一名男子一同棄車逃跑。

經交管部門認定, 因郝某懸掛偽造號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故郝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12月17日, 郝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郝某表示, 自己之所以逃跑, 是因為發生剮蹭後他本想私了, 但對方司機不同意並報了警。 由於害怕, 他便開車逃跑,

自己並未跟蹤過蘇先生, 逃跑時也不知道蘇先生在後面遭遇了這麼嚴重的事故。 而蘇先生所在村的聯防隊員稱, 事故發生當天上午, 郝某曾駕車來到村裡, 詢問蘇先生的住址。

經審理, 法院認為, 郝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 致一人死亡, 且在肇事後逃逸, 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由於交管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 將郝某的逃逸行為作為了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依據, 因此逃逸行為已經作為了郝某的入罪理由, 法院不再對這一加重處罰情節做重複評價。

因此, 法院僅對郝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 根據在案證據, 昌平法院一審以郝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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