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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富之後如何傳富?可以試試保險金信託

“創富”之後, 中國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開始思考如何妥善地“守富”及“傳富”。 在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家族信託也因此在近幾年開始在中國市場萌芽。 但是, 一方面由於高淨值人士對於家族信託還不甚瞭解, 另一方面家族信託的門檻普遍較高, 令一些人士望而卻步。

那有沒有一種財富傳承的模式是既可以享受家族信託的各種好處, 又可以利用“杠杆”來撬動家族信託的高門檻呢?保險金信託這種工具由此而生。

據瞭解, 從2014年誕生至今, 保險金信託受到越來越多高淨值人群和機構的重視。 第一財經採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

保險金信託運用“保險+信託”的模式, 既可以運用保險的“杠杆效應”來降低家族信託的門檻, 又可以享受家族信託進行個性化分配的形式, 可以成為高淨值人群利用信託進行長期財富傳承的“敲門磚”。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

平安信託零售產品部執行總經理康朝鋒對第一財經表示, 經過近40年的創富時期, 國內部分居民的財富已增長到一定水準, 並且這些人也逐漸進入退休階段, 如何順利把自身的財富傳遞給下一代, 使得家族基業長青, 正成為當前許多高淨值人士面臨的重要問題。

根據招商銀行及貝恩聯合發佈的《2015中國私人財富報告》, 已經開始考慮財富傳承的高淨值人群比重高達46%。

在說到財富傳承的時候, 許多人第一個會想到的是家族信託。 而要說到保險金信託, 也必須先提到“家族信託”這個概念。

家族信託是一套私人財富管理的解決方案, 作為法律與金融的完美結合, 家族信託充分利用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信託獨有的法律關係, 能夠為委託人實現資產的隔離保護、財富傳承和保值增值等功能, 如隔離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防範破產風險、避免姻親析產、減少繼承糾紛、對特定人士進行長期關懷、防揮霍等。 在國外, 高淨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已較為普遍, 而在國內, 這還是一片待開發的業務“藍海”。

但是, 一方面由於對於家族信託不甚瞭解, 另一方面家族信託的門檻普遍較高, 令一些高淨值人士對此並不“感冒”。

於是, 一些保險公司就和信託公司合作將在美國、日本發展較快的保險金信託的概念引入。

所謂保險金信託, 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 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 將其在保險合同下的權益(主要是保險理賠金)設立信託。 當理賠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 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託財產, 實現對投保人意志的延續和忠實履行。

中信信託副總經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創始人劉小軍表示, 保險金信託屬於事務管理+資產管理類信託。 其重點是, 實現委託人在保險理賠後對受益人如何獲取財產的管理意志的延續,

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富增值。 國內的家族信託門檻較高, 而與保險巧妙結合後, 能讓更多人享受到家族信託的服務。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李憲明撰文表示, 事實上保險金信託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保險+信託”的模式, 即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 以指定信託機構為保險受益人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為信託機構的方式, 使信託機構成為保險受益人。 委託人(投保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 雙方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以指定信託機構為保險受益人的方式向信託機構交付信託財產。 另一種則是“信託+保險”模式, 即委託人委託信託機構設立信託, 並以其合法所有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 雙方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由信託機構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以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信託委託人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信託機構作為保險合同項下的受益人,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 由信託機構領取保險金, 該保險金進入信託繼續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

不過, 從第一財經瞭解的情況來看, 目前我國市場上現有的產品基本屬於第一種模式。

如何做到1+1>2

事實上,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的目的,一張終身壽險保單也可以實現財富傳承。那保險金信託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康朝鋒對第一財經表示,作為“保險+信託”的組合,保險金信託可以充分利用信託的資產保護、專業管理、財富傳承等功能,同時也可以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等功能,進而實現“1+1>2”的效果。

具體來說,首先,保險金信託將壽險理賠從傳統簡單的對直系親屬一次性分配,變成了一個可以以固定期限、個性化需求作為不同條件的分配。

李憲明稱,“一般的保險方式是保險事故發生以後,保險金直接賠付給指定的受益人,保險合同終止。受益人獲得巨額保險金如何使用、規劃都與保險無關。但通常情況下,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老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者等,這些弱勢群體繼承了巨額保險金後往往不能完全享受其帶來的利益,同時,還可能造成家庭糾紛等問題;或者因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繼承人的自製力、理財能力較差,在獲得巨額保險金後肆意揮霍或投資不利而導致該保險金被消耗。”

“通過保險金信託的模式,則可以使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巨額保險金得到信託的保障,信託機構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來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使被保險人既不用擔心保險受益人因上述原因所導致的糾紛、巨額財產被揮霍的情況,又能保障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李憲明表示。

另外,保險金信託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保險金信託實質上是家族信託的一種延伸,而風險隔離是家族信託的重要作用之一。例如,投保人生意失敗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信託公司為保險合同受益人,保險理賠金進入信託後,就歸屬於信託財產,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資產隔離。

更重要的是,保險所具有的“杠杆效應”可以讓家族信託的門檻不再那麼“高不可攀”。

“保險金信託使得家族信託不再是超高淨值人群的‘專享品’。”信誠人壽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包虹劍表示。

據她介紹,家族信託的門檻可以高達3000萬元,即使現在部分信託公司門檻有所降低,但一般也要在600萬元左右,而且要一次性將這部分資金納入信託計畫。而同樣是1000萬元保額,由於保險具有天生的“杠杆效應”,根據被保險人年齡的不同,杠杆率可以從2倍到30倍不等,即最低可能只要40萬元不到的年保費即可達成,因此大大地降低了家族信託的門檻。

“保險金信託最終將會成為家族信託的‘敲門磚’,以及幫助家族信託理念傳達的‘助推手’,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高淨值客戶‘入口’。”包虹劍表示。

事實上,多家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已紛紛開始佈局保險金信託業務。信誠人壽和中信信託在2014年率先推出“傳家”品牌保險金信託的服務。此後,平安人壽、中宏人壽、中德安聯等保險公司以及中海信託、長安信託等信託公司亦蜂擁而入。

如何做到1+1>2

事實上,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的目的,一張終身壽險保單也可以實現財富傳承。那保險金信託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康朝鋒對第一財經表示,作為“保險+信託”的組合,保險金信託可以充分利用信託的資產保護、專業管理、財富傳承等功能,同時也可以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等功能,進而實現“1+1>2”的效果。

具體來說,首先,保險金信託將壽險理賠從傳統簡單的對直系親屬一次性分配,變成了一個可以以固定期限、個性化需求作為不同條件的分配。

李憲明稱,“一般的保險方式是保險事故發生以後,保險金直接賠付給指定的受益人,保險合同終止。受益人獲得巨額保險金如何使用、規劃都與保險無關。但通常情況下,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老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者等,這些弱勢群體繼承了巨額保險金後往往不能完全享受其帶來的利益,同時,還可能造成家庭糾紛等問題;或者因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繼承人的自製力、理財能力較差,在獲得巨額保險金後肆意揮霍或投資不利而導致該保險金被消耗。”

“通過保險金信託的模式,則可以使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巨額保險金得到信託的保障,信託機構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來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使被保險人既不用擔心保險受益人因上述原因所導致的糾紛、巨額財產被揮霍的情況,又能保障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李憲明表示。

另外,保險金信託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保險金信託實質上是家族信託的一種延伸,而風險隔離是家族信託的重要作用之一。例如,投保人生意失敗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信託公司為保險合同受益人,保險理賠金進入信託後,就歸屬於信託財產,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資產隔離。

更重要的是,保險所具有的“杠杆效應”可以讓家族信託的門檻不再那麼“高不可攀”。

“保險金信託使得家族信託不再是超高淨值人群的‘專享品’。”信誠人壽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包虹劍表示。

據她介紹,家族信託的門檻可以高達3000萬元,即使現在部分信託公司門檻有所降低,但一般也要在600萬元左右,而且要一次性將這部分資金納入信託計畫。而同樣是1000萬元保額,由於保險具有天生的“杠杆效應”,根據被保險人年齡的不同,杠杆率可以從2倍到30倍不等,即最低可能只要40萬元不到的年保費即可達成,因此大大地降低了家族信託的門檻。

“保險金信託最終將會成為家族信託的‘敲門磚’,以及幫助家族信託理念傳達的‘助推手’,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高淨值客戶‘入口’。”包虹劍表示。

事實上,多家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已紛紛開始佈局保險金信託業務。信誠人壽和中信信託在2014年率先推出“傳家”品牌保險金信託的服務。此後,平安人壽、中宏人壽、中德安聯等保險公司以及中海信託、長安信託等信託公司亦蜂擁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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