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最高法:完善審判監督管理 院庭長不得變相審批案件

中新網4月1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 今日公開。 《意見(試行)》要求, 確保“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 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也不得變相審批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

《意見(試行)》原文如下: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 正確處理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管的關係, 規範人民法院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切實解決不願放權、不敢監督、不善管理等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規定, 就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後, 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 確保“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 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 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體現為對程式事項的審核批准、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裁判標準的督促統一、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

院庭長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 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 分析審判運行態勢, 提示糾正不當行為, 督促案件審理進度, 統籌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時間、內容、節點、處理結果等, 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 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 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 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或者專業審判團隊的, 在合議庭或者審判團隊內部隨機分案。 承辦法官一經確定, 不得擅自變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的,

應當由院庭長按許可權審批決定, 調整理由及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公辦案平臺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案件, 有必要由院庭長承辦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關聯案件;(3)本院提審的案件;(4)院庭長根據個案監督工作需要, 提出分案建議的;(5)其他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況, 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合議庭原則上應當隨機產生。 因專業化審判需要組建的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 人員應當定期交流調整, 期限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員額法官和案件數量情況, 由院庭長按許可權指定合議庭中資歷較深、庭審駕馭能力較強的法官擔任審判長, 或者探索實行由承辦法官擔任審判長。 院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 自己擔任審判長。

五、對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 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院庭長對相關案件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 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 可以決定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

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發現符合上述個案監督情形的,

應當主動按程式向院庭長報告, 並在辦公辦案平臺全程留痕。 符合特定類型個案監督情形的案件, 原則上應當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的作用, 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 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 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統一。

院庭長應當通過特定類型個案監督、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查看案件評查結果、分析改判發回案件、聽取轄區法院意見、處理各類信訪投訴等方式, 及時發現並處理裁判標準、法律適用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

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資訊平臺應用, 切實推進電子卷宗同步錄入、同步生成、同步歸檔,並與辦公辦案平臺深度融合,實現對已完成事項的記錄跟蹤、待完成事項的提示催辦、即將到期事項的定時預警、禁止操作事項的及時凍結等自動化監管功能。

八、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權力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裁判水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九、院庭長收到涉及審判人員的投訴舉報或者情況反映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查核實。對不實舉報應當及時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查證屬實的依紀依法處理。所涉案件尚未審結執結的,院庭長可以依法督辦,並按程式規定調整承辦法官、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審判輔助人員;案件已經審結的,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切實推進電子卷宗同步錄入、同步生成、同步歸檔,並與辦公辦案平臺深度融合,實現對已完成事項的記錄跟蹤、待完成事項的提示催辦、即將到期事項的定時預警、禁止操作事項的及時凍結等自動化監管功能。

八、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權力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裁判水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九、院庭長收到涉及審判人員的投訴舉報或者情況反映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查核實。對不實舉報應當及時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查證屬實的依紀依法處理。所涉案件尚未審結執結的,院庭長可以依法督辦,並按程式規定調整承辦法官、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審判輔助人員;案件已經審結的,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