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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貸要制訂周密的方案

依法收貸是指銀行對超期的不良貸款在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審判並強制執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貸款的行為, 其作為銀行業保全金融資產的最重要的手段和盤活資金的良好途徑被金融系統廣泛應用。 然而, 由於種種原因, 致使依法收貸的品質與效果並不見佳, 甚而有的金融單位放棄運用。

導致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起訴物件選擇不准。 有的基層營業單位把依法收貸作為盤活資金的法寶, 把自身難以盤活的對象統統交由法院處理,

結果, 有的貸戶由於務工經商辦企的住址地點不固定難以找到, 有的貸戶及擔保人實在沒有償債能力, 有的貸款因訴訟時機沒有把握好失去了訴訟時效, 有的借貸手續不合規不合法, 有的因信貸人員催收工作不到位或與貸戶有暗箱交易。 凡此種種, 導致起訴難勝訴、勝訴難執行、執行難見錢, 有的貸款收回了, 貸戶也並不心服, 破壞了銀行的形象和與貸戶的感情。

二是與法院協作配合不緊密。 由於種種原因, 大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法務專門機構, 沒有配備法務專職人員, 難以與法院保持經常性的聯繫與協調;即使有法務專職人員, 也大多專業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 對訴訟案件的管理缺乏規範性和連續性,

沒有認真審查訴訟資料是否完整、合法, 沒有分析排查被起訴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勝訴後借款人是否隱匿、轉移了財產, 造成已訴訟案件中途間斷, 錯失良機, 效果不佳。

三是抵貸資產變現難。 如劃撥的土地, 破舊的廠房、機器、車輛、產品等, 往往因程式不規範、費用過高、銷路不暢以及抵貸戶人為設置障礙等, 法院在處理這些資產時, 也感到棘手。 即使執行了, 也一時不能變現, 一紙裁決將抵押物抵償貸款, 有的抵押物進入抵貸資產造成閒置, 不僅不能創造價值, 還要承擔產權過戶、契稅、維修和管護費用, 收回貸款得不償失;有的變現了, 銀行評估價值還高於實際價值, 超值部分還要給貸戶補貼現金。

四是外部影響和干預較多。 在依法收貸過程中, 往往是訴狀剛一呈遞法院, 被告即托關係、找門路, 利用各種關係甚至黨政要員干預法院公務, 導致法院也左右為難, 有的案子雖然勝訴了, 卻落得難以執行。 如村組集體不良貸款、民營企業、原縣屬企業特別是改制企業形成的不良陳欠貸款, 依法起訴十分艱難, 要麼人員上訪, 要麼領導施壓, 導致久拖難決, 判決如同一紙空文, 只能算作經認定的“合理呆帳”。

針對以上問題, 筆者有以下建議:

一是提高認識, 加強管理。 事實上, 懲治逃廢債務行為, 單憑金融機構的努力, 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必須運用法律武器, 走依法起訴、強制盤活之路。 同時, 依法收貸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 更是一個經濟問題。

因而金融機構要重新審視這種盤活手段的利與弊, 不斷改進與完善, 使之真正成為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的銳器。 同時, 銀行要儘快成立如法律顧問室或其它專門機構, 配備專門人員, 專司對起訴對象的篩選把關和對計畫內未起訴案件的跟蹤管理服務及督促指導案件及時訴訟法律、強制執行、處置變現等工作。

二是加強溝通協作, 實現良性互動。 法院出於自身職能和業務發展, 公正廉明是他們的定位和自律的要求, 爭取案源是他們的必然選擇, 所以要以處理積案作為提供案源的前提和基礎, 敦促他們加強自身建設, 擺脫外部影響和幹撓, 進一步提高辦案的品質和效率。

三是周密制訂方案, 慎重選擇物件。

每起訴或執行一戶, 均要就物件選擇、辦事程式、查封扣押措施、工作藝術等方面進行策劃, 制訂出周密的實施方案。 在物件選擇上, 要嚴格把好“五關”, 即:一看是否是已起訴未執行或應執行未執行或已執行無效果案件, 若屬新立案件, 須報經專業機構把關;二看執行物件是否具有償債能力;三看該貸戶被起訴或執行後在周圍群眾中是否具有震懾力;四看該貸戶在群眾中口啤如何;五看該筆貸款是否有糾紛, 糾紛是什麼, 如何解決糾紛。 總之, 通過認真篩選, 嚴格把關, 確保達到起訴一戶、勝訴一戶, 執行一戶、震懾一片的效果。

四是加大抵貸資產變現力度, 儘量減少損失。 要積極協調法院加大加快抵貸資產處置變現的力度和進度, 並且協調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力爭早日足值變現。同時,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注意把好抵貸品足值關,並充分考慮抵貸品變現的難易程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並且協調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力爭早日足值變現。同時,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注意把好抵貸品足值關,並充分考慮抵貸品變現的難易程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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