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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臺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

近日, 北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做好制度保障。 《實施辦法》規定,

被問責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實際, 重點對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式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在問責情形上, 重點對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等方面的失職失責行為進行了細化。 另外, 專門對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提出了相應要求, 規定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 維護黨章黨規黨紀不嚴, 未嚴格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 也要被問責。

對於問責方式, 《實施辦法》規定, 確定問責方式時要綜合考慮問責事項的性質、造成的損失、不良影響的範圍等情節, 做到權責一致, 過罰相當。 《實施辦法》明確: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 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被誡勉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另外, 《實施辦法》增加了“容錯機制”條款, 規定在嚴格實施問責的同時, 要注意保護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 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 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在問責程式上, 明確規定了啟動問責的八種線索來源, 比如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巡視巡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黨員、群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社會輿論、媒體曝光等。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問責決定書的具體內容, 並制定了《問責決定書》的格式文本。 規定《問責決定書》應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內容。

本市《實施辦法》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聚焦管黨治黨突出問題, 突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要求, 體現了高度的可操作、可執行性, 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要求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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