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實現公安執法工作的自我完善、自我提升
近年來, 省公安廳始終將推進執法規範化機制改革作為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點工作來抓, 不斷推動改革任務取得新進展, 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不斷提升偵查工作品質和執法規範化水準。 自2015年以來, 省公安廳黨委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以組織開展“公安民警看庭審”活動為載體, 讓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和民警都到庭審現場去, 親歷法庭真刀真槍的舉證、質證、控辯全過程,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 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有警不接、該受不受、該立不立、違法受案立案等問題, 省公安廳出臺了《吉林省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規定》, 提出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式、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等一系列改革要求。
——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門“兩統一”機制。 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辦案品質, 防止冤假錯案, 省公安廳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機關推行刑事案件統一審核統一出口的指導意見》, 明確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進行統一審核, 並由法制部門統一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開展“兩統一”機制改革以來, 各地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數明顯上升, 不捕不訴率逐年下降, 案件品質有了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