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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維權 渝中在行動

又是一年“3·15”,每年這個時候, 有人維權、有人打官司, 有人盯著螢幕關心自己用了哪些“假”、吃了哪些“毒”。 保護消費者權益, 渝中區在行動。

現場接受諮詢投訴

3月15日上午, 渝中區在日月光中心廣場開展宣傳諮詢系列活動, 現場為群眾提供普法和消費維權服務。

活動現場, 渝中區為榮獲解放碑百家誠信名店, 以及新設立的12315網路消費維權服務站、區級消費維權誠信單位進行了授牌。

區消委會、區工商分局、區旅遊局等11個職能部門在現場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現場接受市民諮詢和投訴, 並對部分假冒偽劣商品進行現場展示, 提醒廣大市民不要上當受騙。

今年, 渝中區特別設立了12315網路消費維權服務站, 消費者網購遇到問題, 可以直接通過網路向工商部門和消委會進行投訴。

消費維權宣傳進社區.

14日, 解放碑街道民生路社區組織消費維權志願者、社區居民、外來務工人員等, 參加“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設立了便民消費諮詢台, 消費維權志願意者針對居民消費維權、識別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

悉數作答。 社區工作人員還向居民發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印發的《正確認識保健食品手冊》等宣傳資料。

淨化旅遊消費環境

為保障遊客合法權益, 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近日, 區旅遊局聯合市旅遊執法總隊、區建交委交通行政執法隊、區公安分局開展了“整治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行為”聯合執法。

近日, 市消委會發佈了23起2016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小編為大家節選了部分典型案例, 吃瓜群眾看過來。

蘋果手機存缺陷 消委履職促召回

【案情簡介】張先生2015年12月在蘋果旗艦店買了一台iPhone 6s plus手機。 從2016年11月起, 該手機在剩餘30%電量時出現突然關機。 多次找到蘋果專賣店要求解決, 一直沒有得到處理意見。

【處理結果】蘋果專賣店召回問題手機, 更換了電池。

【案例評析】2016年第四季度, 消委會就接到關於蘋果手機異常關機的投訴49件。 消委會主動約談蘋果公司, 指出:蘋果公司作為大型跨國企業, 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依法履行義務,主動承擔責任,消除品質隱患,落實售後服務,妥善解決爭議。蘋果公司11月發佈《iPhone6s意外關機問題計畫》,對生產日期在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的iPhone6做出更換電池處理。(市消委會提供)

電視機遭“雷擊”不三包 舉證倒置助消費者維權

【案情簡介】2016年8月,張某在涪陵區南沱鎮陳某商場購買了一部某品牌液晶電視機,使用不到兩個月,螢屏圖像出現紊亂故障。技術人員檢測後,認為是遭雷擊造成的,不在“三包”範圍內,若要維修,要收取一定費用。

【處理結果】經銷商陳某同意給消費者更換一台同品牌、同規格、同型號的全新電視機。

【案例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電視機出現螢幕不能正常顯示現象,消費者在三包期內要求免費修理是正當要求,商家在沒有舉證下簡單以“電擊”為由拒絕售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涪陵區消委會提供)

茶葉降脂降壓 涉嫌虛假宣傳

【案情簡介】2016年11月4日,余某向消費委會投訴稱:他在某商場購買了2盒“珍珠蘭花茶”,產品宣傳稱“具有降脂降壓等獨特功效,女士飲之具有養顏減肥之功效,實乃茶中極品”,涉嫌虛假宣傳。

【處理結果】責成商場、銷售方“退一賠三”。同時,將線索移交工商管理部門處理。

【案例評析】新修正《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投訴中所反映的問題已涉嫌構成了欺詐行為。應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黔江區消委會提供)

商鋪倒閉關門 商場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5年6月,廖女士在江北某建材市場訂購瓷磚,交納定金2000元,並約定在2016年6月前提貨。同年4月3日,消費者發現該店已停止經營,聯繫商場要求解決,但對方不予處理。

【處理結果】經調解,商場為消費者退還定金2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銷售方與商場存在商鋪租賃關係,並接受商場的統一收銀與管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商場作為重要責任人,理應承擔場內經營者撤場後遺留問題的處理責任,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退還消費者定金。(江北區消委會提供)

汽車自燃引爭議 舉證倒置分責任

【案情簡介】龍某於2016年3月28日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邁騰”汽車,8月2日,停放在停車場的車發生自燃。經消防大隊勘查並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表明汽車自燃是電路起火導致的。事後,消費者向汽車銷售公司就汽車被燒毀的部位要求維修,但是該汽車銷售公司認為該車自燃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拒絕賠償。

【處理結果】消委組織雙方協商,最終由經營者免費為消費者維修汽車。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在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的舉證責任”。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承擔免費維修的責任。(彭水縣消委會提供)

遇美容強制消費 消委出面助退費

【案情簡介】蘇某在黔江區佳惠商場附近逛街時,遇到一名美容院員工發放傳單,稱其店內正在做優惠活動,可以免費試用韓國進口的美容化妝品。蘇某在體驗面部清潔等美容服務時,店員向蘇某推薦了店內的“暢銷產品”,洗面乳、精化露、乳液三件套,並可以免費試用,如果覺得不滿意可以不購買;當蘇某做完免費試用準備離開時,卻被店員攔住,稱剛剛試用的產品已經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須買下全套產品才能離開。迫于無奈,蘇某只好繳納了2500元,買下了這一套被強迫消費的美容產品。

【處理結果】美容院如數退還了蘇某25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美容院涉嫌強制交易行為和引人誤解的宣傳。(黔江區消委會提供)

快遞寄失物品 消費者獲等額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9月25日,符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將衣服從重慶寄往成都的途中被弄丟,要求照價賠償。

【處理結果】經消委會與快遞公司溝通,快遞公司同意等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案例評析】本案中,快遞公司並非郵政快遞企業,其郵寄的物品不能歸屬於郵政企業郵寄的郵件範疇,提供的郵寄服務更不屬於郵政普遍服務的範圍,因此,其賠償不適用《郵政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只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即應按符女士的實際損失額進行賠償。據此,消委會支持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消費者依法獲得了丟失衣服價值等額的190元賠償。(大渡口區消委會提供)

也許有人會說,不是“3·15”就不能談消費者權益了嗎?小編這就為大家科普一下,“3·15”的由來、意義以及今年中國消費維權年的主題。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2017年1月12日消費維權年主題為“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

雖然我們身邊仍有假貨

但小編相信

法制建設越來越健全

咱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

“李鬼”一定無處遁形

本文由【微渝中】編輯發佈

部分圖文資料來源於渝中報、平安渝中、網路

依法履行義務,主動承擔責任,消除品質隱患,落實售後服務,妥善解決爭議。蘋果公司11月發佈《iPhone6s意外關機問題計畫》,對生產日期在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的iPhone6做出更換電池處理。(市消委會提供)

電視機遭“雷擊”不三包 舉證倒置助消費者維權

【案情簡介】2016年8月,張某在涪陵區南沱鎮陳某商場購買了一部某品牌液晶電視機,使用不到兩個月,螢屏圖像出現紊亂故障。技術人員檢測後,認為是遭雷擊造成的,不在“三包”範圍內,若要維修,要收取一定費用。

【處理結果】經銷商陳某同意給消費者更換一台同品牌、同規格、同型號的全新電視機。

【案例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電視機出現螢幕不能正常顯示現象,消費者在三包期內要求免費修理是正當要求,商家在沒有舉證下簡單以“電擊”為由拒絕售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涪陵區消委會提供)

茶葉降脂降壓 涉嫌虛假宣傳

【案情簡介】2016年11月4日,余某向消費委會投訴稱:他在某商場購買了2盒“珍珠蘭花茶”,產品宣傳稱“具有降脂降壓等獨特功效,女士飲之具有養顏減肥之功效,實乃茶中極品”,涉嫌虛假宣傳。

【處理結果】責成商場、銷售方“退一賠三”。同時,將線索移交工商管理部門處理。

【案例評析】新修正《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投訴中所反映的問題已涉嫌構成了欺詐行為。應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黔江區消委會提供)

商鋪倒閉關門 商場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5年6月,廖女士在江北某建材市場訂購瓷磚,交納定金2000元,並約定在2016年6月前提貨。同年4月3日,消費者發現該店已停止經營,聯繫商場要求解決,但對方不予處理。

【處理結果】經調解,商場為消費者退還定金2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銷售方與商場存在商鋪租賃關係,並接受商場的統一收銀與管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商場作為重要責任人,理應承擔場內經營者撤場後遺留問題的處理責任,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退還消費者定金。(江北區消委會提供)

汽車自燃引爭議 舉證倒置分責任

【案情簡介】龍某於2016年3月28日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邁騰”汽車,8月2日,停放在停車場的車發生自燃。經消防大隊勘查並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表明汽車自燃是電路起火導致的。事後,消費者向汽車銷售公司就汽車被燒毀的部位要求維修,但是該汽車銷售公司認為該車自燃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拒絕賠償。

【處理結果】消委組織雙方協商,最終由經營者免費為消費者維修汽車。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在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的舉證責任”。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承擔免費維修的責任。(彭水縣消委會提供)

遇美容強制消費 消委出面助退費

【案情簡介】蘇某在黔江區佳惠商場附近逛街時,遇到一名美容院員工發放傳單,稱其店內正在做優惠活動,可以免費試用韓國進口的美容化妝品。蘇某在體驗面部清潔等美容服務時,店員向蘇某推薦了店內的“暢銷產品”,洗面乳、精化露、乳液三件套,並可以免費試用,如果覺得不滿意可以不購買;當蘇某做完免費試用準備離開時,卻被店員攔住,稱剛剛試用的產品已經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須買下全套產品才能離開。迫于無奈,蘇某只好繳納了2500元,買下了這一套被強迫消費的美容產品。

【處理結果】美容院如數退還了蘇某25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美容院涉嫌強制交易行為和引人誤解的宣傳。(黔江區消委會提供)

快遞寄失物品 消費者獲等額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9月25日,符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將衣服從重慶寄往成都的途中被弄丟,要求照價賠償。

【處理結果】經消委會與快遞公司溝通,快遞公司同意等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案例評析】本案中,快遞公司並非郵政快遞企業,其郵寄的物品不能歸屬於郵政企業郵寄的郵件範疇,提供的郵寄服務更不屬於郵政普遍服務的範圍,因此,其賠償不適用《郵政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只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即應按符女士的實際損失額進行賠償。據此,消委會支持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消費者依法獲得了丟失衣服價值等額的190元賠償。(大渡口區消委會提供)

也許有人會說,不是“3·15”就不能談消費者權益了嗎?小編這就為大家科普一下,“3·15”的由來、意義以及今年中國消費維權年的主題。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2017年1月12日消費維權年主題為“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

雖然我們身邊仍有假貨

但小編相信

法制建設越來越健全

咱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

“李鬼”一定無處遁形

本文由【微渝中】編輯發佈

部分圖文資料來源於渝中報、平安渝中、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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