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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規範庭前會議 防止開庭時證據突襲

案件開庭前,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 聽取意見——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的庭前會議程式。 隨著我省庭審實質化的大力推進, 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過濾作用, 實現繁簡分流, 促使庭審集中、高效, 迫在眉睫。

近日, 省高院出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適用庭前會議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庭前會議要實現繁簡分流, 同時還要固定證據, 防止開庭時進行證據突襲, 還賦予了庭前會議一定的效力。

《意見》明確, 庭前會議是在法院主導下, 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瞭解案件相關情況。 這意味著, 庭前會議的任務是解決程式性事項和明確審判重點、確立爭議焦點, 為法庭審理做準備, 但不能解決定罪量刑的實質問題。 《意見》明確, 庭前會議要梳理出證據、事實的爭議焦點, 明確審判重點, 實現個案在法庭審理程式上的繁簡分流。 《意見》還提出, 庭前會議可以進行證據展示。 法庭審理中, 除非有新情況出現, 原則上不得超出庭前會議展示範圍出示證據, 以達到防止證據突襲問題發生, 保障控、辯雙方在庭前瞭解在法庭審理中擬出示的證據, 有效履行控訴和辯護職能。

同時, 《意見》賦予了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的訴訟行為的相對效力,

確立了庭前會議議定的程式性事項和達成一致的問題,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 同時, 為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提高審判效率, 《意見》規定在法庭審理時, 如果發現新的事實和理由的, 可以提出申請。

目前, 該《意見》已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省高院規範庭前會議 防止開庭時證據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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