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開庭前,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 聽取意見——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的庭前會議程式。 隨著我省庭審實質化的大力推進, 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過濾作用, 實現繁簡分流, 促使庭審集中、高效, 迫在眉睫。
近日, 省高院出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適用庭前會議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庭前會議要實現繁簡分流, 同時還要固定證據, 防止開庭時進行證據突襲, 還賦予了庭前會議一定的效力。
《意見》明確, 庭前會議是在法院主導下, 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瞭解案件相關情況。 這意味著, 庭前會議的任務是解決程式性事項和明確審判重點、確立爭議焦點, 為法庭審理做準備, 但不能解決定罪量刑的實質問題。 《意見》明確, 庭前會議要梳理出證據、事實的爭議焦點, 明確審判重點, 實現個案在法庭審理程式上的繁簡分流。 《意見》還提出, 庭前會議可以進行證據展示。 法庭審理中, 除非有新情況出現, 原則上不得超出庭前會議展示範圍出示證據, 以達到防止證據突襲問題發生, 保障控、辯雙方在庭前瞭解在法庭審理中擬出示的證據, 有效履行控訴和辯護職能。
同時, 《意見》賦予了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的訴訟行為的相對效力,
目前, 該《意見》已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省高院規範庭前會議 防止開庭時證據突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