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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產父子反目,超時效贈與有效

(資料圖)

因為一套房產, 父子倆反目成仇, 打了數場官司。

李帥是老李和前妻的兒子, 老李後來與王芳登記結婚, 系再婚。

爭議房產購買的房款,

是當時李帥借父親和爺爺的, 為此李帥出具借據一張, 借據寫明:今有乙方李帥因購A號104平方米住房一套, 特從爺爺與父親處借購房款38萬元, 此房爺爺與父親有長期居住權否則退還借款, 特立此據。 三人均在名字處摁手印。 但這套房一直由老李和王芳居住至今。

現在因為這套房產, 李家官司不斷。

先是老李和王芳以贈與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該判決書認定, 老李出錢由李帥自行購買房屋, 老李不存在贈與房屋的事實, 判決駁回老李和王芳的訴訟請求。

後李帥因返還原物糾紛提起訴訟要求老李和王芳騰房, 後因老李出示借據, 李帥自行撤訴。

現老李和王芳持借據起訴要求李帥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本案案由的問題。

從借據內容上看, 李帥購買涉案房屋的款項是老李、李帥爺爺所出, 如果李帥能保證其長期居住權(在涉案房屋內居住到去世), 李帥則不用還錢, 說明李帥獲得款項贈與, 必須承擔讓二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到去世的義務, 故本案應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

關於老李、王芳是否有權主張37萬元的問題。 “借據”明確說明李帥購房所用款項是老李和李帥爺爺共同出資, 無法分清老李具體出資數額。 雖然有37萬元是從老李帳戶取出, 但因二人共同居住, 則不能證明37萬元是老李個人資產。 另外, 李帥已經履行了讓爺爺在涉案房屋居住到去世的義務, 且爺爺還有其他繼承人, 故老李、王芳無單獨主張37萬元的權利。

老李、王芳是否有權撤銷其贈與部分款項的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李帥雖與老李發生爭執, 並毀壞了老李家中財物, 但並沒有查明發生爭執的原因, 即使如老李和王芳所述是李帥不讓其二人居住而進行毀壞財物和侵害二人, 因爭執發生在2013年5月, 到2016年本案立案, 已超過一年。 李帥雖曾起訴要求老李、王芳搬出涉案房屋, 但後來撤訴, 且二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

李帥並沒有不履行讓老李、王芳在涉案房屋長期居住的義務。 故老李、王芳無權撤銷本案款項的贈與並要求李帥返還37萬元。

據此判決, 駁回老李、王芳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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