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全文見2版), 強調對國土資源違法問題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嚴格執法監管, 規範執法行為, 依法履職盡責, 建立健全常態化、立體化、制度化機制, 著力將違法行為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 維護國土資源管理良好秩序。
就構建常態化執法監察機制, 《意見》明確, 要加強源頭防控, 最大限度從源頭上防止產生違法問題;要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將執法監察重心下移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充分發揮國土資源所前沿哨所作用, 強化基層執法,
就嚴肅查處違法問題, 《意見》強調, 要嚴格履行法定查處職責, 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堅持案件查處屬地管轄原則, 縣、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查處工作主體責任;要突出執法查處重點, 將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用地和勘查開採活動中破壞生態環境、土地徵收中損害群眾權益等嚴重的國土資源違法問題作為重點嚴肅查處;要加強監督檢查,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就規範執法監察行為, 《意見》提出, 要完善執法監察工作規定, 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探索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就加強執法監察能力建設, 《意見》要求, 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執法工作機制, 加強縣級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和國土資源所建設, 充實基層執法力量。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確保基層執法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到位, 有條件的地區, 要為執法監察人員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
《意見》還就提升科技執法水準、營造良好執法監察環境、落實協同推進工作機制等提出了要求。 《意見》明確,
《意見》有效期5年,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20號)同時廢止。